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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樣才能移民臺北?

如何移民臺灣

如果妳是適婚青年的話就找個臺灣人結婚.

不過不是結婚了就能馬上過去的,還要排隊,基本上是4年.

之後妳要辦公證,總之很煩瑣的.

還要去臺北的出入境管理局辦手續.

當然妳找臺灣人結婚的話是可以去探親的.

拿的是[大陸居民往返臺灣出入證]

另外有很多煩瑣的事情的,小孩的話還有年紀的限制.

先取得外國(隨便哪國好了,很多國家與ROC都免簽證的)戶籍,再去申請中華民//國戶籍. 嫁過去的話,要起碼等個幾年呢,而且享受不到當地的福利. 看看臺灣當局的“法規”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2006年6月30日修訂版(節選)

第十六條 (申請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壹、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系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壹月壹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壹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壹、結婚已滿二年者。

二、已生產子女者。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壹、符合第十壹條受雇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壹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壹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壹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慮,項目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壹、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壹百八十三日。

二、年滿二十歲。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六、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壹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許可定居,有事實足認系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壹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壹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需要的話再聯系。 我看妳是不需要的。

先取得外國(隨便哪國好了,很多國家與ROC都免簽證的)戶籍,再去申請中華民//國戶籍.

嫁過去的話,要起碼等個幾年呢,而且享受不到當地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