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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入境禁令是誰取消的

法律分析:2010年4月,國務院公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取消“患有艾滋病、性病外國人不許入境”條款。

法律依據: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簽發簽證:(壹)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規定年限的;(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六)簽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簽證的其他情形。對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入境:(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三)入境後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入境的其他情形。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