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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表現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

職務侵占 和 挪用資金 有以下不同之處: (壹)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 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占罪 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二)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