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