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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社保繳費基數幾月調整?

關於公布2009年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個人政策調整的通知。

勞瑞社會〔2009〕39號

各有關單位和廣大群眾:

根據《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成員會議紀要的通知》(121號)精神,現將我市2009年(2009年7月-2010年6月)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單項政策調整情況公告如下:

壹、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壹)基本養老保險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部分按工資總額征收,繳費比例為13%;繳費基數個人部分在1300元至6480元之間,繳費比例為8%。繳費基數從2010到1另行規定。

2.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1480元;繳費比例為18%;繳費266.4元/月/人。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2100元;繳費比例為24%,其中:單位21.7%,個人2.3%;繳費504元/月/人。

(2)醫療保險

1.企業基本醫療保險:按工資總額征收,繳費比例為6%。

2.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1480元;繳費比例為6%;繳費金額為88.8元/月/人。

3.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壹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繳費基數為1.300元,繳費比例為6%,繳費金額為78元/月/人。

4.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繳費基數為1600元;支付比例為18%(含統籌基金6%、個人賬戶4%、醫療補助8%),其中單位16%、個人2%;繳費金額288元/月/人。

5.社會醫療救助:繳費金額為4元/月/人。

(三)工傷保險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按工資總額征收,人均繳費比例為0.73%。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2100元,繳費比例為0.2%;繳費金額為4.2元/月/人。

(4)生育保險

1.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征收,繳費比例為1.0%。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2100元,繳費比例為1.0%;繳費金額為21元/月/人。

(五)失業保險

1.企業失業保險:企業部分按工資總額征收,個人部分在1300-6480元之間自行申報;繳費比例為3%,其中單位2%,個人1%。

2.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保險:繳費基數1300元;繳費比例為3%,其中:單位2%,個人1%;繳費金額39元/月/人。

(六)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繳費標準不變,即第壹、二、三繳費標準分別為38000元、28000元、18000元。

二。個人社會保險政策的調整

(壹)改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地方崗位補貼資金來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地方崗位補貼由原全額由市財政支付,差額和自收自支退休人員由單位支付,統壹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提高相關醫保待遇:壹是將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6萬元提高到8.8萬元,每段由1.5萬元調整到2萬元。二是取消特殊疾病門診限額2萬元和起付線800元,直接計入統籌支出,待遇標準視同住院;器官衰竭(僅心、肺、肝、腦、腎)、高血壓ⅲ期(心、腦、腎並發癥之壹)、糖尿病(心、腎、眼、神經系統並發癥之壹)、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癲癇伴精神障礙等。被納入特殊疾病門診。第三,取消“新增參保人員繳費不滿1年的,自付比例提高20%,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自付比例提高10%”的規定,即統壹為“新增參保人員只要繳費滿6個月,醫保待遇相同”。

(三)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第壹、二、三檔繳費月待遇標準均提高50元,即由原來的330元/月、280元/月、230元/月提高到380元/月、330元/月、280元/月。

(四)提高失業保險待遇:已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月工資標準由515.9元/月調整為654.5元/月,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月工資標準由492.45元/月調整為624.75元/月。

以上繳費標準及政策調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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