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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外國語職業學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讀

第壹章壹般原則

為確保蘭州外國語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使廣大考生更加清晰地了解學院的具體招生規則,確保教育部信息公開要求和招生工作“30不準”禁令的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壹條本章程適用於高考、綜合評價錄取、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和五年制義務教育。

第二條學院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學院招生工作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蘭州外國語職業學院。

第五條學校代碼:12832

第六條辦學層次:普通高等職業學院(學院)

第七條辦學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校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和平開發區樂維大道137號(郵政編碼:730101)

第九條主管部門:甘肅省教育廳

第三章組織和人員

第十條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研究招生政策,協調有關部門擬定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黨委書記、分管院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常設招生辦公室,設在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

第十壹條高校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學院設立招生督察辦公室,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加強招生過程中關鍵環節、關鍵崗位、關鍵時段的監管,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學院應當建立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將責任明確到崗位,具體落實到人。

第十四條學院具體招生工作人員由招生領導小組從教務處、網信中心等具有招生資格的部門抽調。

第十五條招生辦公室要認真貫徹教育部和省有關招生文件精神,對選派的招生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教育,做到先培訓後上崗,增強依法舉辦招生的意識,確保學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順利進行。

第四章記錄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高等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七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課統考成績為重點,遵循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遵循分數優先、誌願優先,根據高考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並負責對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十八條在學院綜合評價錄取中,按照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對高中生進行排序,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進行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由於不同地區績效評價的差異,適當調整評價基數,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考生根據上級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第十九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專業類別(農林牧漁、醫藥衛生、工業、土木水利、信息技術、財貿、旅遊服務、教育、文化藝術),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條高鐵乘務人員要求:女生凈身高160cm-175cm,男生凈身高173cm-185cm,無明顯“O”型腿和“X”型腿,身體暴露部位無明顯疤痕,無斜視,無色盲,無色盲。

空乘專業要求:女生凈身高160cm-175cm或踮腳,手指必須壹次性摸到212cm,而男生凈身高173cm-185cm,沒有明顯的“O”和“X”型腿和裸露部分。

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專業要求:女生凈身高163cm-175cm,男生凈身高173cm-185cm,無明顯“O”型和“X”型腿,身體外露部分無明顯疤痕,無斜視,無色盲和無力,無慢性病。

飛機機電設備維修專業要求:雙眼無色盲、無色無力。

第二十壹條當第壹誌願考生在投檔控制分數線上不足時,按分數從高到低錄取第二誌願考生,當第二誌願考生不足時,按分數從高到低錄取其他誌願考生;當投檔控制分數線上第壹誌願考生較多時,按第壹誌願專業分數從高到低錄取,未滿時,按第二誌願分數從高到低錄取,以此類推。

第二十二條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教育部的統壹規定,采取提高分數線或降低分數線的照顧政策,對高校原則上進行認可和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招生工作根據學院專業設置,由省級教育考試院(招生辦)統壹安排,壹般安排在專科批次、高職院校批次和綜合評價錄取時段。

第二十四條外省考生的錄取批次、程序,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生源、錄取、收費等壹切待遇與甘肅考生相同。

第二十五條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指導意見》執行。身體殘疾但生活能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控制線的考生,給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六條根據學生情況,有些專業錄取時會對英語成績有要求;對於生源相對集中的專業錄取,如英語、計算機等,在總分控制線會有個別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考生個人信息和錄取過程中確需保密的工作內容。考生可通過學院官網和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招生辦)錄取查詢平臺查詢自己的錄取情況。

第二十八條高校招生采用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為了凈化招生環境,排除外界幹擾,招生現場關閉。

第二十九條學院每年將通過相關新聞媒體、互聯網、考生所在的招生辦或畢業學校向社會各界和廣大考生公布招生專業及分專業的招生計劃和招生結果。

第三十條錄取名單經省級教育考試院(招生辦)審核後,由學院招生辦打印《普通高考錄取通知書》,經學院院長和招生辦簽字後,學院直接將通知書郵寄給考生。考生接到通知後,到研究生院或市(縣、區)招生辦領取紙質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院憑普通高考錄取通知書和省級教育考試院(招生辦)認可的數據庫核實其資格後,按新生報到須知辦理新生入學註冊手續。

第三十壹條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應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報到;未經學院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視為放棄錄取資格;放棄錄取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編號)在學院規定的正常報名截止時間後三日內報學院有關部門,並按新生電子註冊時自動放棄錄取資格處理,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高校招生實行“陽光收費、亮證收費”,收費將嚴格執行甘肅省物價局、財政廳和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學費標準為:

1,航空物流等33個專業,每學年學費9500元。

專業包括:航空物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酒店管理、酒店管理(旅遊服務方向)、應用英語、應用英語(對外漢語教學方向)、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數字媒體應用技術、移動通信技術、廣告設計與制作、室內藝術設計、物聯網應用技術、老年服務與管理、老年服務與管理(老年護理與管理方向)、財務管理。財務管理(稅務會計方向)、財務管理(財務會計方向)、會計學、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方向)、會計學(註冊會計方向)、會計學(管理會計方向)、審計學、財務管理、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工商企業管理、工商企業管理(市場管理方向)、物流管理、物流管理(供應鏈方向)、物流信息技術。

2.護理、護理(老年護理)、護理(重癥監護)專業每年學費11000元;

3.英語教育、學前教育、學前教育(早教方向)每年學費11500元;

4.空中乘務、高鐵客運乘務、民航空中安全與保障、雲計算技術與應用學費每學年13000元;

5、飛機機電設備維修專業,每學年學費18500元。

住宿費:6人,每人1200元;四個房間,1.500元每人。收費標準已包含衛生費、水電費、取暖費等。,不含床上用品購置費。詳見學院官網。

第三十三條凡按國家任務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學生,畢業時按照教育部和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授予全日制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監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並進行電子註冊。

第三十四條招生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甘肅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高等學校招生有關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經濟困難學生獎學金設置和資助措施

第三十五條學院重視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在用好國家助學基金、學院院長獎學金和勤工助學崗位的同時,積極探索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途徑,以“獎、助、補、減”等方式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1.“獎”學院對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設立了專業獎學金、優秀新生獎、學術研究獎等單項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定壹次,獎金8000元。

(2)國家勵誌獎學金:每年評定壹次,獎金5000元。

2.“幫助”家庭困難學生通過生源地貸款和學校勤工儉學完成學業。

(1)貧困家庭學生可申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凡符合條件的大壹新生均可享受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每人每年最高額度8000元。

(2)積極拓寬勤工儉學渠道,有專門機構負責為經濟困難學生安排勤工儉學工作。

(3)考上專科、參軍入伍的學生,可申請學費補償(賠償)補助政策,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

3“補充”以國家撥款為主。學生家庭遇到突發特殊困難或家庭經濟困難,無法維持正常學習生活的,可以申請助學金。被批準的學生享受每人每年2300-4300元的政策補貼。

4.“減免”對於家庭經濟條件特別差或者遇到重大自然災害(如地震、泥石流)的學生,如果繳納學費確實有困難,可以申請減免部分學費。

第六章報名聯系方式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被騙,學院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希望報考我院的考生可登錄學院網站或電話咨詢我校辦學情況及相關招生信息。

1.招生電話:0931-5199152 5199153 5199156。

2.傳真:0931-5199155。

3.學院網站:www.lzcfs.com

4.網站:www.lzcfs.cn

5.電子郵件:zsb@lzcfs.com

6.投訴電話:0931-5199151。

7.投訴郵箱:tsjb@lzcfs.com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學院此前關於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規定與章程有抵觸的,以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立即廢止。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及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九條招生工作由高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以高校招生就業辦公室的名義宣傳招生。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