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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壹)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總投資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機關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信息化管理平臺,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有關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所需經費,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予以協助。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照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項目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履行相關義務。第八條 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情況。

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制度,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設立社會公眾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審計工作的監督。第二章 審計職責和權限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概算、預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點審計下列事項:

(壹)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五)招標投標程序和執行情況;

(六)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八)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情況;

(十)建設項目績效情況;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組織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選擇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使用社會中介機構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復核機制,並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委托審計事項所需的資質;

(二)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業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三)與委托參與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無利害關系。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且執業滿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業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三)與受聘參與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無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