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扶貧的重要性和意義
扶貧是支持貧困地區和貧困地區經濟開發、生產發展、脫貧致富的社會工作,目的是支持貧困地區或貧困地區的生產發展,改變貧困的面貌。 采取積極扶持措施,幫助貧困地區和貧困群體富裕起來,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對加強社會穩定團結,加快社會主義建設,正確處理民族關系,發揚革命傳統,鞏固國防具有重要作用。 扶貧在構建和諧社會、增進城鄉居民親情等方面的作用和意義更為突出。
二、易地扶貧搬遷:
全省扶貧開發的檔案制卡信息系統中納入有轉移意願且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貧困者:
1、生存環境差,生態環境脆弱,水土流失嚴重,且水土、光熱條件難以滿足日常生活生產需要,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的地區建設檔案更替人口;
2、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基本公***服務設施薄弱,工程措施解決難度大,建設和運行成本高的地區建立檔案轉移人口;
3、限制國家主體功能區劃中劃定的開發區禁止或開發區和地方病嚴重、地質災害頻發地區的建設檔案換卡轉移人口;
4、大中型水庫(大型湖區)和“以水為生、以船為家”的生產生活資料不足的建設檔案卡轉移人口;
5、其他確實需要轉移地區建設檔案換卡轉移人口輕松扶貧。
許多貧困地區的地下礦產資源和地表生物資源比較豐富,有些還是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應急資源,有計劃地開發這些地方的經濟可以帶動社區的發展; 從全國整體來看,開發這些地區可以為未來國家經濟建設戰略的重點轉移,有計劃地大規模建設大西北、大西南奠定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壹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