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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第五章 後期扶持

第三十八條 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後實施。

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是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未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未經批準,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第三十九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後期扶持的範圍、期限、具體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目標等內容。水庫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建立責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後期扶持規劃的落實工作。

第四十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者采取生產生活補助和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扶持標準、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民安置區的交通、能源、水利、環保、通信、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移民安置區發展。

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

第四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壹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國家在安排基本農田和水利建設資金時,應當對移民安置區所在縣優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培訓,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移民素質,增強移民就業能力。

第四十六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同發展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對移民安置區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