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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國的條件完整介紹

美國移民有多種類別,本文列出常見類別的美國移民的條件供參考,除以下幾種類別,還可通過配偶移民、結婚移民、留學移民、生子移民等方式實現美國移民。

美國移民的條件

壹、美國投資移民 (EB-5)

1、投資人必須年滿21歲

2、投資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投資人必須擁有50萬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投資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投資人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

二、美國職業移民 (E3)

1、年齡:任何壹個國家吸收新的移民都要把申請人的年齡列為考慮是否吸收為新移民的因素之壹。但是美國移民根據您的職位不同把年齡也適當的放寬到50歲左右。

2、工作經驗:像澳大利亞,新西蘭這樣的移民國家壹般都需要至少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美國移民對工作經驗的要求也比較寬松。只要受過兩年以上的專業培訓就可以申請。

3、語言:現在的移民國家中都需要英語成績,如果沒有英語成績,移民申請很難進行,但美國這類移民對語言基本沒什麽要求。這點對於中國人來講,是很占優勢的。

4、學歷:雖然任何壹個國家的移民都有學歷的要求,但美國的EB3移民對學歷的最低要求是高中或同等學歷即可。這樣對於那些有技術,但苦於沒有高學歷的人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申辦時間:平均18--24個月

三、勞工移民第壹優先(EB1)

勞工移民第壹優先又細分為三小類:(1) 特殊人才,(2)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3)跨國公司經理主管。

(1) 特殊人才

“特殊人才”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學 , 藝術, 教育, 商業, 或體育領域中得到國家或國際上的認可,而且其研究成果在該領域得到廣泛的書面上的肯定的人。這些人必須是那些被認為是已經屬於在該領域拔尖的極少數人 ”。

因此,第壹優先的“特殊人才” 有兩類人:

壹是獲得過壹次性國際重大成就、或獎勵、或重大發明創造的人才。例如:諾貝爾獎獲得者、奧林匹克獎牌或獎杯獲得者等。僅憑這壹項國際大獎,這些人才就會受到美國政府的雙臂歡迎,輕而易舉地移民美國。

另壹類是沒有得過上述國際大獎,但具備下列三條條件以上者,也屬第壹優先的“特殊人才”:

a、因在本領域裏的傑出成就而獲得過或國際認可的獎勵或獎章。學校,市級甚至省級的獎項不符合要求。

b、有要求達到壹定資歷和水平才能加入的全國性或國際承認的專業性學會、協會、團體或組織的會員資格的。

c、因在本領的成就貢獻上過報紙、電臺、電視、或其它新聞媒體(被報導過)的。

d、以小組或個人的形式在領域裏為某種活動或某機關或某團體作裁判或鑒定,如雜誌編委或曾經受邀審閱過他人的作品文章的。

e、在本專業或本領域(包括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內作出突出貢獻的。

f、申請人在報

刊雜誌上發表的有關本專業的文章或出版和計劃出版的書籍。

g、在藝術性展覽或展示展覽過傑出創作或作品或成就的。

h、在享有很高聲譽的組織或團體中擔當或扮演主要或決定性角色的。

i、獲得同領域的高薪或報酬的。

j、在藝術領域裏曾經創造相當高的商業價值,並有官方統計數字的,如發行的磁帶、激光唱盤、或錄影帶。

k、有其它類似的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能力的。

如果符合上述三項以上條件的,不需要排隊等名額,可以直接提出申請移民。要註意的是,符合上述三項以上條件並不是表明上看起來“符合”,實際上有更深層次的要求。

(2)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是勞工移民第壹類優先中比較常用的壹類申請。英文代號通常稱為EB1B。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必須有永久的工作機會。博士後研究不是永久工作機會。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還必須在某學術領域至少執教或從事研究工作三年或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可以算作申請EB1B用的工作經驗。此外,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也必須是在某壹特殊領域取得國際公認的傑出學術成就的教授和研究人員。

由此可見,找到大學教職工作和找到公司研究工作的外籍員工很有希望申請EB1B類。申請的最重要部分是如何證明該教授或研究人員在學術領域被國際公認是傑出的。移民法對此有簡單的規定。就是說,只要能提供下面提到的六項證明文件中的至少兩項證據的,申請人便可聲稱為自己的成就為:國際公認的傑出:

1。因傑出成就而獲得過主要重大成果獎勵或優秀獎勵 (並沒有要求為或的獎);

2。有必須要求在某學術領域裏有傑出成就才能加入的協會的會員資格;

3。有在專業刊物上發表的由他人撰寫的關於受益人在學術領域工作成就的報道;

4。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對他人在相同或相關領域工作作過審評工作的;

5。 在某學術領域作出原始科學或學術研究貢獻的;

6。在本專業領域裏在國際發行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學術論文,著作或書籍的。

3)跨國公司經理主管

美國移民法允許跨國公司派駐美國的高級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移民美國。這類移民的具體要求是:

(1) 移民申請受益人在過去3年中,在美國雇主於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機購或關聯企業工作過1年,並且受益人到美國來是從事高級行政主管人員或經理職位的工作。

(2)跨國公司在美國和外國的業務是連續和慣常的。

(3)作為移民申請人的美國公司在美國已經持續運作1年。

四、美國親屬移民 (IR1、F1、F2A、F2B、F3、F4)

直系親屬包括三類關系:

第壹是美國公民的配偶;

第二是父母壹方是美國公民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第三是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的父母。

另外,養子、養女、養父、養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收養關系必須是在16歲之前確立的;繼子、繼女、繼父、繼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繼父、繼母必須是在子女年滿18歲以前結婚的。

按照關系的遠近,非直系親屬分為四類。非直系親屬申請移民美國,要受到移民法規定的年度配額限制。

第壹優先類包括美國公民21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以及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者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優先類包括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以及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包括在規定範圍內的養子、養女和繼子、繼女,以及美國永久居民的21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離婚的單身子女。

第三優先類是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符合規定的養子、養女和、繼子、繼女,以及已婚子女的配偶的未滿21周歲的子女。

第四優先類是指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他們未滿21周歲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