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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幹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貫徹國家“封山植樹、退耕還林;平垸行洪、退田還湖;以工代賑、移民建鎮、加固幹堤、疏浚河湖”的方針,加強對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的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批準的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按下列原則執行:

(壹)雙退圩堤,圩內相應湖口水位22米(吳淞高程,下同)以下或者同河段20年壹遇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退還為水域或者灘塗,圩內居住在相應高程以下的居民遷至圩外移民建鎮;

(二)單退圩堤,圩內土地低水種養、高水還湖蓄洪,圩內居住在相應湖口水位22米以下或者同河段20年壹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遷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鎮;

(三)分蓄洪區,圩內居住在相應湖口水位22.5米以下的居民遷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鎮;

(四)堤外灘地,居住在相應湖口水位22米以下或者同河段20年壹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遷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鎮。第四條 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應當統籌規劃、科學論證,堅持有利於防洪減災、有利於災區人民生產和生活、有利於湖區經濟發展、有利於改善湖區生態環境、有利於推動小城鎮建設的原則,禁止移民返遷、禁止不拆舊還基、禁止假平退圩堤。第五條 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工作的領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采取有力措施,為移民安居樂業、發展生產創造有利條件,並應當指定壹個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工作中履行下列規定職責:

(壹)計劃部門負責做好計劃的協調和綜合平衡工作;

(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移民建鎮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水利部門負責做好平退圩堤的工程措施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建設項目的審批等前期工作和有關實施工作,並協助防汛指揮機構制定平退圩堤的防洪調度運用計劃;

(四)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新建移民點的規劃、設計,指導施工,負責質量監督;

(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移民建鎮所需土地的規劃、供應,組織土地復墾整理,辦理土地登記發證;

(六)農業部門負責組織移民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發展農業生產;

(七)電力部門負責做好新建移民點的電力規劃、設計並組織施工,屬農網改造的優先安排;

(八)交通部門負責對基層村以上的新建移民點的外接公路建設給予資金扶持;

(九)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新建移民點中、小學校的規劃建設;

(十)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新建移民點的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劃建設和血防工作;

(十壹)監察部門負責受理群眾舉報,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十二)審計部門依法對移民建鎮資金定期進行審計,確保資金運行真實、合法、高效;

(十三)林業、糧食、地稅、民政、電信、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同為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做好指導、服務、管理、監督工作。第七條 有關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資金專款專用。第二章 移民的權利義務第八條 移民戶按下列原則確定:

(壹)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確定必須遷出的常住居民;

(二)有供自己常年居住的房屋且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外無單棟(套)住房的;

(三)已依法單獨立戶並承擔了按戶分攤的村提留、鄉統籌等義務。單獨立戶時間,第壹、二期以1998年6月30日以前立戶為準,第三期以後新增加的平退圩堤範圍內移民以2000年6月30日以前立戶為準。單獨立戶時,父親已年滿60周歲,母親已年滿55周歲,子女已享受移民補助資金的,其父母不再單獨享受移民補助資金。

有移民任務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原則,從當地實際出發,在確保平退圩堤範圍內應當遷出的居民全部遷出的前提下,制定移民戶的具體標準,向社會公布,並報省移民建鎮辦事機構備案。

確定為移民戶的,以村為單位張榜公布。第九條 移民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據省政府的規定足額享受國家移民建房補助資金;

(二)享受《中***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災後重建、根治水患的決定》(贛發[1998]22號)規定的8條優惠政策;

(三)依法參與村務管理;

(四)享有當地居民的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