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移民中介 - 重慶農村戶口學生為什麽要轉城市戶口?

重慶農村戶口學生為什麽要轉城市戶口?

渝府發[2010]7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重慶統籌城鄉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和城鄉壹體化進程,促進城鄉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與有關方面協商,現就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壹、深刻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當前,現行戶籍制度已不能適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意義重大。

(壹)有利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惠及民生。戶籍差異影響社會公平。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賦予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城鎮居民身份,有利於實現同工同酬、平權,讓農民工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

(2)有利於促進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進程。我市城鎮戶籍人口比例較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利於聚集城市人口,形成城鄉壹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格局。

(3)有利於擴大內需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農民工難以獲得城市戶籍,影響了他們在城市消費的積極性。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村居民進城後真正成為城市居民,有利於刺激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4)有利於促進城鄉要素流動,盤活城鄉資源。長期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堵塞了城鄉資源要素的流動渠道,成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溝通壁壘,有利於加快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流轉,提升城鄉資源要素價值。

(5)有利於促進農村生產力,繁榮農村經濟。農村地廣人稀,生產方式粗放,資源利用效率低,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向城市轉移,有利於擴大農村人均耕地面積,提高農業生產集約化水平,推進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增收。

二、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要求,以提升合格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為突破口,引導農村居民有序向城鎮轉移,逐步縮小依附於戶籍的城鄉差異,消除農民向城鎮轉移的制度障礙,促進城鄉資源合理流動, 最終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全面推進“五個重慶”和內陸開放高地建設,全面推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探索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2)基本原則。

首先是統籌規劃。總體設計,明確階段性改革目標,分層次設置準入標準,建立健全各類群體轉戶進城的制度通道,最終實現城鄉戶籍制度壹體化。

二是自願補償。充分尊重農民轉戶意願,依法辦理,有償歸還土地,完善社會保障,確保農村居民進城後生活有保障,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三是積極穩健。充分考慮政府的承受能力和城市資源的承受能力,分階段有序推進分類,防止農民利益受損、農民流離失所、城市貧民窟出現。

四是全面支持。加強制度設計,通過改革創造資源增量,用市場手段把資源增量變成財富,以財富增量推動改革目標。

五是促進發展。努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動的障礙,激活城鄉各種要素,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三,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

結合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等因素,分階段向小城鎮、區縣、主城區集聚人口,實現戶籍在全市範圍內合理轉移,逐步建立城鄉人口和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體系。

2010-2011重點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和新生代成為城鎮居民,解決戶籍歷史遺留問題,力爭新增城鎮居民300萬人,非農業戶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提高到37%,實現轉移人口在主城區、區縣和小城鎮三級城鎮體系中的合理分布。

2012至2020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建立健全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等支持保障機制,進壹步放寬城鎮戶口條件,力爭每年轉移80-90萬人。到2020年,新增城鎮居民700萬人,非農業戶籍人口比例提高到60%,主城區聚集65438+城鎮居民。

四、著力解決農村居民到戶條件。

結合重慶實際,堅持重點突破和普遍推進相結合,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重點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自願落戶城鎮,兩年內重點推動338.8萬當地農村居民率先轉戶。

(壹)推動具備條件的農民工和新生代戶籍轉移。

在主城區務工經商5年以上、遠郊區縣務工經商3年以上的225.6萬農民工,由其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將其轉為城鎮居民,解決其社保,辦理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權屬。

66.7萬名在城市就讀的農村大學生,入學時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符合資助條件的繼續享受學費、生活費補貼,畢業後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範圍。

18000新退伍農村義務兵和服役期不滿10周年的士官自願轉為城鎮居民,享受城鎮義務兵安置政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2)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對32.9萬名歷年未轉土地為非居民的人員,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相關原則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手續,參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

4.9萬名未轉入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參照被征地農村移民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不再享受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城中村9000名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按照征地拆遷相關政策給予補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6萬名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城鎮集中供養的“三無”待遇,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五、科學設置戶籍準入條件。

按照寬進嚴出、分級負責的原則,適度放寬主城區,進壹步放開區縣,全面放開鎮村落戶條件,積極引導本市農村居民向城鎮遷移,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

(壹)主城區。

1.本市農村居民在主城區工作、經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

2.本市農村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其配偶、子女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遷入其住宅。

3.本市農村居民投資興辦產業,三年納稅65438+萬元或1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入合法穩定住所居住。

(2)遠郊區縣31。

1.本市農村居民在遠郊區縣31區縣務工經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遷入合法穩定住所的住所。

2.本市農村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其配偶、子女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遷入其住宅。

3.本市農村居民投資興辦產業,三年繳納5萬元或1年繳納2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入合法穩定住所居住。

(3)其他鄉鎮。

本市農村居民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其他規定。

1.隨父母、夫妻投靠的本市農村未成年子女,以及隨子女投靠的老年父母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遷入戶口。

2.城鎮的老父母身邊沒有子女,農村的子女可以在遷移中避難。

3 .本市優秀農民工及其隨遷配偶、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六、建立健全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機制。

結合戶口遷移,系統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等支持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城鄉戶籍待遇差距,推進城鄉戶籍制度壹體化,加快城鎮化發展。

(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處置機制。

1.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自允許轉戶之日起3年內保留承包地、宅基地、農房的使用權或收益權。承包期內允許保留林權。鼓勵轉戶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對自願退出宅基地和農村房屋使用權的,參照同期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房屋及其附著物給予壹次性補償,參照土地票價政策對宅基地使用權和購房補貼給予壹次性補償,在今後征地中不再享有補償權。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照當前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平均出讓收益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2.部分家庭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在今後全家流轉中保留宅基地、農房、承包地獲得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不再享有宅基地分配權。全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農房、承包地,享受相應補償。

3.設立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農民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農房的補償處置。其中,收回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內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補償費用。建立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用於農民退出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村建房所需的周轉資金。

4 .農村土地整理流轉機構要積極盤活利用已退出流轉的土地。按照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對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推動承包地向規模經營和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在優先保證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增減掛鉤、地票交易等方式,體現被收回宅基地的資產價值。生成的地票和大宗承包地、林地使用權可以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2)建立住房保障機制。

1.將符合條件的轉移農村居民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保障範圍,改善穩定就業農民工、新畢業農村大學生、新退役農村軍人等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的居住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轉移農村居民購買普通商品住房。

2.主城區和區縣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有條件的,可以轉移到統壹規劃建設的集中居住區。加大主城區和區縣鎮規劃區集中居住小區和農民工公寓的投資建設力度。集中居住小區和農民工公寓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與廉租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相比,享受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相關優惠政策。

(3)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年滿16周歲的,可參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金由區縣(自治縣)國土部門核定的宅基地退出補償費匯出。退出宅基地補償費不足支付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自籌資金支付。匯款後如有剩余,剩余部分退還給轉戶居民。

2.部分農村居民家庭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勞動年齡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壹參保,按規定繳費;如果沒有用人單位,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參保繳費。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轉戶居民,按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過去土地被征收(占用)且土地未轉為非農民的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人員,將參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4.農村大學生在學校辦理市民化手續,隨家人退休的,可參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工作後繼續參保。

5.成為城鎮居民且沒有條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6.加快制定養老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辦法,使農村居民成為城鎮居民後實現養老保險的平穩轉移和有效銜接。

(4)完善醫療保險制度。

1.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壹參保,按規定繳費;如果沒有用人單位,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參保繳費。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3.加快制定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辦法,使農村居民成為城鎮居民後,實現醫療保險的平穩轉移和有效銜接。

(五)完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轉移居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建立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實現鄉鎮敬老院和區縣(自治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全覆蓋;加強城市社會救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有效滿足城市擴展後社區服務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務需求。

(6)建立健全就業保障機制。

1.將轉移居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範圍,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於有壹技之長的,要通過職業指導和就業介紹,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信息,幫助他們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就業援助對象,進行“壹對壹”幫扶,開發公益性崗位進行兜底。

2.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支持,加強職業指導,搭建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接平臺,引導農村高校畢業生和農村畢業生到基層、工業園區、中小企業實現穩定就業。

3.在本市就讀中等職業學校的本市農村和城市化初高中畢業生,可給予固定生活補助,生活有困難的可給予固定學費補助。

4 .鼓勵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轉移居民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創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支持,幫助他們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從農村到城市的,納入城市創業扶持政策範圍。

(7)建立和完善培訓機制。

1.分類開展轉住院醫師教育培訓。以提高綜合素質為目標,對所有轉移居民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以提高學歷為目標,為16-30歲的轉移居民提供中等職業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目標,對勞動年齡轉移居民進行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促進轉移居民由農業向非農產業、由農民向市民轉移。

2.組織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企業新招聘的農民工,要根據企業崗位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崗前培訓,讓農民工盡快上崗,獲得穩定就業。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和農民工參加崗前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並對首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評估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

3.建立健全轉住院醫師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實行彈性學制,幫助轉住院醫師開展勤工助學交替和半工半讀,分階段、分時段以“累計學分”的形式完成學業。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職業教育送鄉鎮、送社區、送企業活動。

4.提高教育培訓的基本能力。新建壹批農民工培訓基地,建設壹所農民工培訓學院。辦好中等職業學校骨幹專業,創建適合轉住院醫師學習、方便其就業的特色專業。實施“特崗、特聘、特邀”計劃,建設適應轉住院醫師教育的“雙師型”教師隊伍。

(八)建立健全城鄉教育保障機制。

1.科學規劃城鄉學校布局,以戶籍制度改革轉移人口和農民工轉移地區為重點,準確把握城鄉適齡人口和中小學學生規模變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預留足夠的教育用地,加快建設壹批幼兒園, 根據城鄉規劃在主城區、區縣和小城鎮設置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

2.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做好新進學校教師裝備和教師專項培訓工作,滿足新進學校教師需求。

3.完善各級各類學生政策和資助體系,確保轉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教育。改善轉移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與現有城鎮學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指標到校、區縣安排”的原則,解決轉移居民子女就讀普通高中問題;完善各級各類學生資助政策,確保轉移人口子女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九)建立健全健康服務保障機制。

按照城市功能區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加快縣醫院、鄉鎮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加快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完善醫療服務基礎設施和設備建設,保障轉移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城鎮居住地享受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完善計劃生育相關政策。

1.不享受城鎮社保待遇的轉移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生育政策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2.已享受城鎮社保待遇的轉戶居民,從享受城鎮社保待遇的年度起,給予5年政策過渡期。政策過渡期內,轉移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的生育政策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七、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

(壹)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本市戶籍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統壹領導下進行,成立了由市長黃、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的本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市政法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教委、市城鄉建委、民政局、市規劃局、市政委、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移民局、市統計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重慶警備區等部門和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為陳和平,副主任為市發改委主任楊慶育和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戶籍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積極穩妥。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壹部署,把戶籍制度改革作為壹項中心工作擺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各區縣(自治縣)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要加快制定本區縣戶籍改革實施意見,組織實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市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市級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準確把握政策邊界,制定完善相關工作規則,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市發改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戶籍準入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戶籍準入;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負責制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細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向城鎮居民轉移的實施細則;市國土房管局、市城鄉建設委負責轉城人口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外來務工人員在就業企業的動員和戶籍服務;市規劃局、市城鄉建委、市政委負責城市人口擴張後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市教委負責學校規劃建設,滿足新生入學需求;市衛生局負責市區醫療機構的規劃和建設;民政局負責推動農村五保對象、農村新義務兵和服役期不滿10周年的士官向城市轉移,負責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調整轉戶生育政策和獎勵扶助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戶後的計劃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負責推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設施項目中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市金融辦負責結合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轉住院醫師集中培訓;市財政局負責制定戶籍制度改革資金平衡的具體方案,統籌解決戶籍制度改革所需資金。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推進戶籍改革進展情況將納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加強宣傳引導,確保和諧穩定。

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在全市範圍內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內容,對涉及戶籍改革的重點群體進行深入的政策解釋,引導群眾積極參與戶籍改革。在全市各大媒體設立戶籍改革宣傳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成效,為群眾答疑解惑,搭建政府與群眾溝通的橋梁,形成全社會支持、理解、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信息收集和輿情控制工作,制定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掌控改革動向,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20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