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以及按國家規定應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
農業供(排)水收費采用按稻谷計價、貨幣結算的方式。稻谷價格根據當年國家定購糧收購牌價確定。第五條 農業用水水費標準
農業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農業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農業用水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兩個部分。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溉田畝計收;計量水費按實際供水量計收。
(壹)水庫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壹百立方米水按三點五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二)引水工程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壹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三)電力提水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千噸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為計量點。
有的地方由於歷史習慣或不具備按計量收取水費的條件,可在不改變本條規定的收費總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確定收費形式。第六條 工業用水水費標準
工業用水以水利供水工程的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5%的盈余核定水費。
工業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費五分。第七條 城鎮生活用水水費標準。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用於生活的,每立方米水收費三分。第八條 水力發電工程(不包括國務院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力發電工程)用水水費標準。
(壹)大中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屬結合用水的(指水用於發電後進入本貫流水系統,水質符合標準並結合用於灌溉及其他興利的,下同),水費可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壹種辦法計收;不結合用水的,亦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壹種辦法計收,但收費標準提高壹倍:
1、按發電量計收,每度電收費十五厘;
2、按用水量計收,每立方米水收費壹厘。
(二)小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區別結合用水和不結合用水,按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標準減半收費。第九條 農、林、牧、漁(含魚種)場及其他用水,以取水口為計量點,按農業用水收費標準計收水費。第十條 水源工程與灌溉工程分設獨立管理機構的,用戶水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收取,水源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向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源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用戶交納的水費標準的70%。第十壹條 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在向受益地區計收水費的同時,附加用水水費10%的庫區移民扶助金。此項收入用於扶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庫區移民扶助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制定。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排水以排水成本為基礎核定收費標準。
農業排水在排水工程的設計保護範圍內,分兩種情況按排水面積收費:屬涵閘自排的,每畝按二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屬電力提排的,每畝按六公斤稻谷的價格計收。
經電力排水站提排的企業、事業單位排出的廢水,每立方米收費壹至八厘。第三章 水費計收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規定計收水費。用水單位應節約用水,減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自行消化水費調整後增加的支出,不得轉嫁給消費者。
農民因災不能按期如數交納水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減、免、緩收水費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