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元化經營的職責。
(3)將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責任劃入省扶貧移民局。
(4)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減少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