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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的自助方法

人口販運是指以剝削和利用為目的招募、運輸、轉移、提供或獲取某人。人口販運的過程通常涉及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脅、其他形式的脅迫、綁架、欺詐等。剝削的內容包括強迫賣淫或其他類型的性剝削、強迫勞動、奴役、摘除器官等。剝削兒童的形式還包括非法國際收養、強迫早婚、招募兒童兵或非自願乞討。

解決方案措施

(A)建立政治意願

國家或政府之間的合作是打擊跨國犯罪,特別是跨國人口販運的必要前提。相關國家和政府之間的高度政治支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沒有這樣的政治意願,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將建立在沙灘上,遲早會付諸東流。因此,有必要促進國家和政府在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領域開展更廣泛的合作,打擊恐怖主義、販毒、人口販運、非法移民、電信詐騙和網絡犯罪。(1)上述地區的合作實踐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創造了必要的環境,提供了合作平臺。沒有這種體現在政治意願中的體制平臺,壹切都無從談起。

政府有責任將人販子繩之以法,以幫助受害者,但它們也是大客戶,每年在產品和服務上花費數千億美元,從建築和軍備到辦公用品和技術設備。這樣,它們就能對需求產生立竿見影的影響。政府應該審查他們的采購供應鏈,努力大大減少對弱勢群體的剝削。為了結束供應鏈中的奴隸制,企業和政府都必須發揮重要作用。在這個消費者意識日益增強的時代,公司必須更徹底地追蹤材料的來源,並監督其供應鏈。政府必須更加努力地執行現有的法律法規。隨著新法的通過,原材料的可追溯性正從自願的最佳實踐轉變為法律責任。所有行業都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所以我們應該更多地了解他們所獲得的原材料的生產環境。

(二)建立“起訴與定罪先行”的執法模式。

如果沒有國內立法和執法部門的合作和執行,有關條約的批準只是壹紙空文。壹個國家或政府擱置條約的規定,不適當翻譯國內法,不努力創設販賣人口罪並在法律上將其與相關犯罪區分開來,這是非常普遍的。可見,即使有政治意願,也無法保證後續的有效合作。唯壹的辦法是國家和政府加緊起訴人販子,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近年來,各國政府和各類非政府組織對跨國拐賣人口犯罪的應對模式可以概括為兩種:壹種是強調對犯罪人的起訴和定罪,我們概括為“起訴定罪先行”模式;另壹種是以被害人為中心,強調對被解救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和救濟,我們稱之為“人權保護優先”模式。當然,兩種模式都涵蓋了加強執法和保護受害者的方方面面,也有壹些重疊的內容,但出發點和側重點並不相同。

(3)建立具體的警察執法長效機制。

政府必須向警察和其他執法人員提供激勵措施,鼓勵他們有目的地搜尋人口販運受害者,並積極調查販運跡象。壹些成功的策略包括積極調查賣淫場所和勞工案件頻發的工作場所,對雇用許多外籍工人的企業進行例行檢查。但是,我們不能完全依靠執法部門,醫務人員、教師、移民管理機構和兒童權利組織都有能力尋找和救助拐賣受害者。對他們來說,積極認同意味著認識到現代奴隸制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並克服文化成見和仇外心理。政府必須對所有可能接觸到受害者的單位(包括最大範圍的潛在受害者)進行培訓,最好將培訓作為強制性要求。

關註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非政府組織可以為販運受害者提供護理,與執法機構合作,並就政府政策提供反饋。最近引起廣泛關註的“寶貝回家”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成功合作的壹個很好的例子。盡管NGO在中國的成長土壤並不深厚,其具體行動也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但它仍不失為反拐運動中壹支不可忽視的力量。面對司法資源的相對短缺,當務之急是承認非政府組織的地位,拓展非政府渠道,建立靈活有效的官民合作機制。

盡管非政府組織作為打擊人口販運的合作夥伴具有重要價值,但政府往往忽視向非政府組織提供財政支持,阻止它們參與法律訴訟,並將它們排除在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之外。作者認為,對非政府組織的資助、指導、信任和支持是必要的,因為政府並不總是最有能力向受害者提供他們需要的服務。非政府組織可以成為填補保護空白的理想夥伴,包括為受害者提供庇護所、關於移民身份的法律援助和咨詢服務。但是,非政府組織不應該承擔政府保護責任的成本。資助非政府組織可以表明政府致力於通過增加服務來提供保護。這種資助反過來使受害者能夠參與調查和起訴,從而幫助執法。

㈤將跨國販運人口視為危害人類罪的可能性。

危害人類罪是壹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概念。“現在,酷刑、非法人體實驗、奴役以及其他與奴隸活動有關的行為都被納入反人類罪的範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七條規定,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種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壹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壹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隸制;⑷驅逐出境或強行轉移人員

嘴;⑸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的監禁或其他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6)酷刑;(7)強奸、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性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第三款所界定的政治、種族、國籍、族裔、文化、宗教、性別,或普遍公認為國際法不允許的其他理由,結合本段所述的任何行為或本法院管轄權內的任何罪行,迫害任何可識別的團體或集體;⑼人員強迫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者對人體或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上述規定反映了自紐倫堡審判以來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發展。

本質上,人口販賣壹直是世界上最隱蔽的犯罪之壹,也可能是最常被誤解的犯罪之壹。販賣人口犯罪常被錯誤地歸類為人身傷害、窩藏非法移民和副罪,給打擊犯罪造成了障礙,甚至在壹定程度上無法做到正確統計。今天,中國仍然是壹個發展中國家,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仍然突出。受自然、歷史、文化、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其面臨的國際形勢也極為復雜,這決定了打擊跨國拐賣人口仍面臨來自政治層面和法律框架的諸多挑戰,任重道遠。然而,我們“保護受害者,懲罰施虐者,幫助幸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