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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電話給他們的家人,但沒有透露信息。

理由壹般是為了防止家屬知道案情後破壞犯罪現場的犯罪證據或工具,以及提前通知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偵查的事項。

如果想合理了解原因,可以委托律師去看守所見面了解案情,間接得到被逮捕的原因。

法律分析:在偵查階段,警方泄露案情是違法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