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龍江引水工程占地範圍內,除經國家批準開工建設的交通、電力、通信等重點工程外,禁止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在工程占地和淹沒範圍內新建、改建任何工程,不得改變該區域原有的類型和地貌, 不得通過搶奪耕地、園林、樹木等方式從事改變土地用途、影響建設的活動,不得移動或破壞為白龍江引水工程設置的標誌、標點。
對確需實施且無法避開白龍江引水工程建設範圍的項目,特別是涉及扶貧和民生保障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主動與白龍江引水工程建設單位協商提出妥善解決方案,並按規定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