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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庫區移民簡介

長江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

(1994年6月)

前 言

三峽工程舉世矚目,三峽移民世人關註。1992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七屆五次會議通過《關於興建長江三峽工程決議》後,1993年7月,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查批準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初步設計報告(樞紐工程)》;三峽工程成敗的關鍵在於移民,中央對此十分重視,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第126號令,《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正式施行。隨著三峽工程進入正式施工準備階段,庫區移民將開始有計劃的實施搬遷。

根據三峽樞紐工程初步設計報告,從施工準備(1993年)開始至第5年(1997年)第壹期導流期間,20年壹遇洪水壩前水位為78.2米;第6年(1998年)至第十年(2002年)壩前20年壹遇洪水位為82.28米;至第11年(2003年),壩前水位為135米,第壹批機組發電;到第14年(2006年),水庫開始按初期蓄水位156米運行;至第17年(2009年),樞紐工程全部建成。水庫壩前蓄水位175米,汛期20年壹遇設計洪水回水末端在巴縣木洞鎮的彈子田,淹沒範圍涉及湖北、四川兩省20個縣(市、區)。汛後11月份5年壹遇設計來水回水末端在江津市羊角灘,淹沒涉及重慶市區及江津市部份河灘地。據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長委會)會同川鄂兩省各級地方政府。於1991年底至1992年6月調查復核,主要受淹實物指標(含秭歸縣茅坪防護區實物指標)為:直接受淹人口(指房屋被淹的人口,以下同)84.62萬人,淹沒耕地25.73萬畝、園地11.02萬畝、河灘地5.8萬畝,受淹城鎮(城市、縣城)13個、集鎮114個,受淹工礦企業1599家,以及淹沒區的各類專業設施。根據淹沒性質,需進行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的縣(市、區)有:湖北省的宜昌縣、秭歸縣、興山縣、巴東縣,四川省的巫山縣、巫溪縣、奉節縣、雲陽縣、開縣、天城區、龍寶區、五橋區、忠縣、石柱縣、豐都縣、涪陵市、武隆縣、長壽縣、江北縣、巴縣;需提出淹沒處理規劃的有重慶市區、江津市。

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涉及範圍廣、移民數量太、項目多,持續時間長,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而且其中很多單項工程本身就是大的基本建設項目,需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各階段的勘測、規劃設計,才能避免出現大的偏差或失誤。為使移民工作科學而有序的進行,《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規定,“建設三峽工程,必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三峽庫區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並按照規劃大綱分別編制縣(市)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批。”1994年6月18日,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鄒家華主持會議,研究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問題。會議認為,“按照中央統壹領導,分省負責,縣為基礎的原則,現在要具體明確兩省職責,層層落實責任制”。會議確定,“三峽移民工作從現在起要實行分省負責。經費包幹使用。在不突破包幹經費的前提下,各縣的移民規劃,由各省自行審批。”長委會應當配合地方政府,作好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工作。規劃大綱是對《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有關規定的量化和具體化,是測算庫區移民補償總投資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地作某些調整。

由於移民安置已進入實施階段,為了適應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安置的需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階段水庫淹沒實物指標調查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分縣(市、區)移民安置規劃,分期分批完成。按照1993年6月,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批準試行的《長江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試行)》(以下簡稱《試行大綱》),長委會已會同湖北省,開展了宜昌縣、秭歸縣、興山縣和巴東縣的移民安置規劃工作,並於1993年10月底提出規劃報告初稿;已會同四川省,開展了城鎮新址的地質初步勘察和規劃、專業項目復建規劃等工作。

鑒於《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已正式頒布施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專門研究了三峽工程移民問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和1993年12月長江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會議對移民工作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1994年6月18日國務院又專門召開了會議,要求三峽移民工作從現在起實行分省負責,投資包幹,限額規劃。加之三峽工程移民試點工作已進行了全面的總結,湖北四縣的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初步規劃也積累了經驗,正式制定長江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條件已經具備。據此,長委會對《試行大綱》進行了認真的補充修訂,提出《長江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作為編制規劃的指導性文件。

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本大綱規定的淹沒處理標準和1991年底1992年6月調查的淹沒實物指標,根據投資包幹,限額規劃的原則,完成農村移民安置規劃、城(集)鎮遷建規劃、工礦企業改建、遷建補償投資核算、各類專業項目復建規劃,在此基礎上編制分縣(市、區)分省和全庫區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對某些淹沒時間晚,以及目前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尚需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項目(包括庫尾泥沙淤積等)應在今後繼續深入研究。

分省負責、投資包幹、限額規劃的體制下,為保持規劃工作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庫區地質測繪、基礎資料和全庫綜合性的規劃工作,繼續由長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完成;跨省、中央直屬專業項目復建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兩省在長委會協助下完成;分省、分縣規劃以地方政府為主,長委會參加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