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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做法與成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相關盟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探索創新機制,穩步推進試點,取得初步成效。

1.加強領導,營造氛圍,試點工作組織有力

壹是自上而下,地方各級政府成立領導小組。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主席任組長的和諧礦區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試點盟市、旗縣均成立和諧礦區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建立聯合執法機制,落實了人員和經費。二是加強督促協調,統籌推進試點。將和諧礦區建設與新農村建設、城鎮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多次組織開展督促協調,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完善試點工作措施和制度。三是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實地調研發現,和諧礦區建設贏得了試點礦山企業和礦區周邊群眾的認同和支持。

2.統籌規劃,收益***享,礦區群眾得實惠

壹是明白搬遷,明細補償。各試點縣級人民政府均建立礦區拆遷與補償辦公室,出臺包括土地、青苗、房屋等補償在內的移民安置補償管理辦法,統籌協調本地礦區群眾搬遷與補償事宜,實現平穩和諧搬遷,依法依規補償,試點地區人均征地補償資金較5年前翻了壹番。二是專項補償,專款專用。噸煤提取5~15元的煤炭礦區居民搬遷和礦區生態恢復補償金,專項用於礦區居民的搬遷補償、居住安置、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和環境綜合治理等支出。試點地區累計投入資金103.3億元,完成移民搬遷25269戶71650人,安排移民安置房29323套,近300萬平方米。三是積極創新機制,促進穩定增收。試點地區2個新建礦山由政府入股20%~30%,分紅收益專項用於民生支出;部分礦山以保底分紅的辦法吸納礦區群眾入股,保障群眾穩定增收;部分旗縣積極探索征地拆遷款和土地作價入股礦山的新機制。四是支持造血,自我發展。鼓勵農牧民購買車輛、礦山機械設備,圍繞資源開采發展相關產業,引導推動村民生產生活方式轉型過渡。

3.部門聯動,化解矛盾,保障礦區穩定發展

壹是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礦山企業所在鄉鎮均成立專職機構,負責礦地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建立政府、企業和農牧民代表***同參與的矛盾協調機制。二是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大事項申報制度和評估報告備案制度,實行“紅、黃、綠”三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系。三是建立國土、公安聯合執法新機制,成立國土資源警察隊伍,形成“合署辦公、合力工作、密切合作、聯合執法、快速反應”工作新格局,維護社會穩定。四是搭建礦地矛盾協調化解平臺,把公安、檢察、法院、信訪四種調解機制緊密結合,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壹年來,鄂爾多斯市礦區矛盾糾紛發生批次和人次分別下降69%和25%,未發生因礦山開發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及越級上訪事件。

4.嚴保環境,積極治理,確保礦區環境友好

壹是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全區保證金繳存率達到95.2%,繳存保證金20.837億元。二是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監管不力的地區和不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礦山,實行土地、礦業權出讓限批,強力推進礦山環境整治工作。三是開展“壹礦壹企治理壹山壹溝”活動,試點地區新建礦區防風固沙林550平方公裏,礦區綠化面積達到3231萬平方米,礦區生態環境明顯好轉,基本實現重點礦區園林化、大型礦井公園化、儲煤場地封閉化、運煤道路標準化。四是組織實施企業營造節能減排碳匯林行動,按照每生產10噸煤捐植壹棵節能減碳樹的標準,試點地區累計建成碳匯林9.6萬畝。五是加大對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力度,從生產礦山每噸煤提取資金中統籌1~2元,搬遷補償老采空區、無業主井田內的居民。

5.嚴格準入,優化布局,促進礦區資源節約

壹是嚴格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制度。試點地區嚴格執行新建井工煤礦建設規模不低於120萬噸/年、露天煤礦不低於300萬噸/年制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大大提高。二是持續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優化礦產開發布局,提升產業集中度。通過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煤炭企業兼並重組工作,試點地區煤炭礦山和非煤礦山分別減少45.7%和14.8%。三是不斷提高行業準入門檻,煤礦安全和機械化水平明顯提高。試點地區機械化綜采率由不足10%提高到90%以上,單個工人日均產煤從不足2.5噸提高到19噸,增長近8倍,煤炭平均回采率提高到80%以上,露采礦井達到90%以上。四是著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產業層次明顯提升。鄂爾多斯市建設了煤矸石發電、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等壹大批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煤電就地轉化,火電裝機容量達到1200萬千瓦,引進實施壹批煤制甲醇、煤制烯烴、煤制二甲醚項目,煤化工生產能力達到千萬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