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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加拿大後 無法每年在加拿大住滿183天 會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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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移民在移民加拿大以後,會因為各種原因離開加拿大壹段時間。這些原因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長期的;可能是私人因素,也可能是商業因素。每個人在離境時,或是在境外相當壹段時間後,擔心自己的身份會喪失,因而憂心忡忡。有的不得已,強迫自己在加拿大長期居住,以圖盡早拿到公民,以便獲得自由進出的身份。很多人將以上的情況戲稱為坐“移民監”。

每個新移民確實需要在加拿大居住嗎?法律的要求到底是怎樣的呢?法律上的要求有沒有例外呢?如果確實要住,那要住多久呢?

加拿大《移民法》規定,凡永久居民,在任意壹段365天階段內,必須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永久居民身份。但是《移民法》同時也規定,如果壹個永久居民壹年內在加拿大住不滿半年,以下兩種情況下不會喪失永久居民身份:(1)此人擁有壹張“返加證”(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或者,此人(2)能證明他有意圖返回加拿大作為永久居民居住。

《移民法》同時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壹個永久居民可能獲得壹張“返加證”:

(1)因加拿大公司派遣去國外執行公司業務;

(2)因為要去國外求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3)陪伴壹位已經獲有返加證或具有公民身份,但要在海外長期逗留的家庭成員出境;

(4)有其它為移民官所認可的原因。

法律規定,“返加證”的有效期壹般為壹年。如有特殊原因,經高級移民官批準,可以簽發有效期為二年的“返加證”。在“返加證”有效的期間,即使此人壹天也沒有在加拿大居住,也不會喪失其永久居民身份。

申請“返加證”需要申請人提供照片二張,填妥壹張“返加證”的申請表,並繳納$75元的申請費。申請可以向所在地的聯邦移民局提出,或是向加拿大駐海外的簽證官提出。法律規定,該申請甚至可以是口頭的,而不必用書面的形式,但差不多毫無例外,所有的“返加證”都是用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請的。

“返加證”的申請時間取決於受理申請的移民官的內部規定。例如,在大溫哥華地區、維多利亞、西雅圖等地,需要二個月的時間,但是在臺北、香港或北京的移民官所需的時間卻又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