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決定發遞解令,那麽接到遞解令的移民應該馬上離境。離境有資源離境和強制離境兩種,前者的好處是沒有被遞解出境的記錄,以後再想進入每股也不會面臨太多的困難,不過如果該移民已經在美國非法滯留壹年,仍然會面臨10年內不得再進入美國的處罰。大多數移民官的態度是,如果移民可以拿出有利的證據證明遞解令已經被執行,則表示尊重美工的司法,日後提出豁免10年不得入境的限制時,只要解釋合理,並且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境給身在美國的家屬帶來嚴重的困難,再次入境也不是不可能。基於不讓家人兩地分居的人性化考慮,移民局對這種再入境申請的審核通過率還是比較高的。但如果移民當初是被強制離境的,再返回美國的概率就微乎其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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