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未婚,且父母居住在瑞典,請按如下程序辦理: 您需有證明表明在您父母或父母中的壹方移居瑞典之前,您與其***同生活在您的出生國/定居國。 所需材料: 兩份居留許可申請表。 三張兩寸照片,其中兩張粘於申請表上,另壹張隨同材料上交。照片須符合如下要求: 照片須顯示整個臉部, 拍攝時應兩眼平視面對前方的照相機;彩色照片,背景為淡色; 照片須為六個月內的近照,且須符合本人實際面貌;照片須為免冠,有特別宗教原因者除外。 申請人的護照復印件兩份,個人資料頁及凡有出境記錄和簽證的均要復印。 在瑞典壹方的父親/母親的護照復印件兩份。如其不是瑞典護照持有者,還須提供其有效瑞典居留許可的復印件兩份。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公證書須由當地省市的外事辦公室認證。 有扶養權壹方的父/母親對孩子的撫養權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公證書須由當地省市的外事辦公室認證。如父母雙方***同擁有撫養權,不居住在瑞典的那壹方父/母需在公證員面前簽寫書面證明,聲明其對孩子移居瑞典沒有異議。此公證書要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並須由當地省市的外事辦公室認證。
領事館將對有對話能力的適齡兒童進行面談。 如您有子女或近親生活在瑞典,欲前往與之團聚的,請按如下程序辦理: 在個別特例中,也有非直系親屬即近親可有資格以家庭關系申請居留許可的。您需聲明在您的近親移居瑞典之前您就與他/她***同居住,且您的生活非常依賴於他/她,如分開居住,將會非常困難。也就是說,您必須表明在物質上,社會生活上及感情上您都非常依賴於現已居住在瑞典的壹方,無法分開。 在個別特例中,難民的親屬或因其它原因被準許避難的人的家屬也會被批準得到居留許可,如果他們曾有過非常親密的關系,即使在他們之前的居住國沒有***同居住過。 所需材料: 兩份申請表。 三張兩寸照片,其中兩張粘於申請表上,另壹張隨同材料上交。照片須符合如下要求: 照片須顯示整個臉部, 拍攝時應兩眼平視面對前方的照相機;彩色照片,背景為淡色; 照片須為六個月內的近照,且須符合本人實際面貌;照片須為免冠,有特別宗教原因者除外。 申請人的護照復印件兩份,個人資料頁及凡有出境記錄和簽證的均要復印。 在瑞典親屬的護照復印件兩份。如其不是瑞典護照持有者,還須提供其有效瑞典居留許可的復印件。與之關系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公證書須由當地省市的外事辦公室認證。 委托書(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委托書下載請見本頁右方。
在您遞交申請後,領事館將安排並通知您進行面談。 如您計劃探親訪友在瑞停留多於90天,如停留半年或壹年,但並非長期居留, 請看探親訪友居留許可。 申請費:每人525元人民幣,18歲以下265元。(遞交材料時繳付,若拒簽,申請費不予退還)(根據每月瑞典克郎和人民幣匯率的不同可能有所變動) 誰決定我的申請: 您的申請將由使/領館送交瑞典移民局進行審理和決定。申請的決定在使/領館接到移民局通知後會通知申請人。 在您進入瑞典之前,需得到居留許可並貼入您的護照裏。您不能以旅遊身份到瑞典並在那裏等候決定。 等候決定的時間為多長? 等候決定下來的時間可能會較長。 在您遞交申請後,使館/領館將安排並通知您進行面談。面談後,您的申請會被寄至瑞典移民局,此過程需4個星期左右。移民局會對您的瑞典關系人進行補充詢問,可能請之去移民局進行面談,也可能寄問訊表給之,問訊表應以書面形式回答,然後寄回移民局。 居留許可的有效期: 如您與您的親屬在您以前的出生國或定居國居住在壹起,通常移民局會簽給您壹個永久居留許可(PUT),意味著您可在瑞典住任意長的時間。如您與您的關系人以前沒有居住在壹起過,但有意在您到達瑞典後就建立家庭住在壹起,通常移民局會簽給您壹個有效期為12個月的許可,有些時候是6個月。這種許可是需要到時候延期的。如妳們到時候仍住在壹起,您的許可將會被再延長12個月或6個月。 如您處在工作年齡,您將隨居留許可自動得到工作許可。 當您連續兩年獲簽有有效期的居留許可且妳們的關系仍然完整,您將會拿到永久居留許可。 其他事項:EU 和EEA家屬(瑞典公民家屬除外)有權在到達瑞典後申請居留許可。如需了解更多,請接洽領事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