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