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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以下簡稱海昏侯國遺址)的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研究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昏侯國遺址,是指位於南昌市新建區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紫金城城址與鐵河古墓群為主體的區域及其周邊與海昏侯國遺址直接相鄰的歷史文化遺存和自然景觀。第三條 海昏侯國遺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海昏侯國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海昏侯國遺址相協調。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等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的重大問題;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負責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鄉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海昏侯國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

(二)負責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三)對涉及海昏侯國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支持協調海昏侯國遺址考古工作;

(五)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

(六)負責組織實施南昌漢代海昏侯國考古遺址公園(以下簡稱遺址公園)建設和管理;

(七)其他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工作。第七條 南昌市和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保障海昏侯國遺址內移民遷建、文物搶救、文物防護、安全設施建設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方面的支出,並依法加強財政和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基金、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以及文物征集。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第九條 海昏侯國遺址範圍四至邊界為:東至鐵河東岸,南至海昏侯國遺址以南的螞蟻河南岸,西起螞蟻河西岸,北起青山北側螞蟻河北岸。四至邊界因考古發現等原因依法調整時,以調整後的海昏侯國遺址保護規劃為準。第十條 海昏侯國遺址範圍內保護對象包括:

(壹)紫金城城址構成要素:包括內(小)城、外(大)城城墻、城門、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碼頭、道路,地下尚未考古發掘的遺存、遺跡;

(二)蘇家山墓群為主體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

(三)墎墩漢代海昏侯墓園;

(四)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

(五)海昏侯國遺址地處鄱陽湖西部的崗地群、周圍農田及其水系;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第十壹條 海昏侯國遺址按照依法公布的遺址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控制區,實行分層次保護。

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控制區,設置標誌碑和界樁,並向社會公布,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二條 在海昏侯國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建設與海昏侯國遺址保護、利用無關的項目;

(二)改變海昏侯國遺址環境地形地貌和地層現狀的挖建溝渠池塘、毀林開荒、挖掘取土、打井、植樹、挖樹根、平整土丘等行為;

(三)已有農田的耕作擾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於40厘米;

(四)違反規定傾倒、堆放垃圾,排放汙水;

(五)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

(六)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範圍界限標誌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七)燃放煙花爆竹,野炊,焚燒祭祀品、樹葉、荒草、垃圾等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遺址保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