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三十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三十條農村移民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土地調整在本縣集中安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財產補償費全額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移民個人所有的個人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的搬遷費和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地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支付給移民。
第三十三條移民自願探親訪友的,應當向移民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提交接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擁有土地和其他農業生產資料後,與接收區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由接收區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生產生活,並向移民發放個人財產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