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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管理的改革與創新

陜西省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分工:

壹、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1)實現全省城鄉戶籍統壹管理,完成陜西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為全國人口基礎信息庫提供支持。(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負責)。).除了明確各部門負責的工作,第壹條是牽頭部門,下同)。

(2)到2020年,累計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10萬人,全省城鎮化水平達到62%。基本建立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第二,調整戶籍政策

(3)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限制。在縣級市、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等。)

(四)放寬市轄區落戶條件。在我省市轄區(Xi安市轄區除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及其共同生活、工作的家庭成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1)有合法產權的住所;(2)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承租、住宿)並連續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5)改革Xi市轄區落戶政策。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Xi建立了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受教育程度、職稱(專業技能)、個人誠信記錄為主要指標的積分落戶制度。戶籍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由Xi政府制定,報省政府備案。(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第三,創新人口管理

(6)6月底前,Xi將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分,戶口統壹為居民戶口,實現全省城鄉統壹戶口登記的目標,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省公安廳負責)

(七)已實施城鄉統壹戶籍的城市,要進壹步完善城鄉統壹戶籍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地、人口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負責)。分別負責)

(八)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1),進壹步完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建立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實行入戶調查制度,準確掌握流動人口動態信息,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出租人和用人單位的管理責任,努力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省公安廳負責)

(九)逐步擴大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領域和範圍,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和證照辦理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具備連續居住和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將在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方面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等負責)。分別負責)

(十)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省統計局、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等負責)。)

(十壹)建設覆蓋全省、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壹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等負責)。)

(十二)分類完善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地產、信用、衛生計生、稅收、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整合共享。(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Xi安分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負責)分別負責)

第四,提高城鎮化發展質量

(十三)以“壹核兩軸兩帶三廊四極”為城市格局,按照“以人為本、四化同步、布局優化、生態文明、文化傳承”的新型城鎮化道路要求,堅持城鄉政策壹致、規劃建設壹體化、公共服務和收入水平均等,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大力推進我省城鎮化建設、移民工程和新農村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負責)。)

(十四)協調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完善移民村和社區的配套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扶貧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五)加大對小城鎮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交通、商業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投入,建設美麗城鎮、宜居城鎮、文化城鎮,吸引農村勞動力就近轉移就業,促進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居民的生活環境,引導農村居民改變舊的生活方式。(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六)加強城市社區居委會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推廣社區管理網格化經驗,建立健全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以社區自治組織為主體、以社區專業服務組織為支撐的新型社區管理體系,建立社區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以社區為單位的緊密合作和社區居民的廣泛參與。(省民政廳負責)

(十七)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推動政府職能向社區延伸,推進“三官”(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進社區,創建平安和諧社區。(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等。)

(十八)充分發揮社區服務站的作用,及時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社區服務管理。(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等。)

(十九)在社區、居住區設立集體戶,為沒有獨立產權、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人員解決落戶地址問題。(省公安廳負責)

五、切實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二十)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推進農村新型社區建設、移民搬遷和村組合並安置土地所有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壹)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方式,保護成員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省農業廳、省委農工辦、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二)集體收益分配權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基礎,戶籍登記不是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據。戶口遷移與集體利益和收益分配無關。(省農業廳、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三)進城落戶農民是否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有償分配權,應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進行。現階段不允許把退出“三權”作為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省農業廳、省委農工辦、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負責)。)

(二十四)按照流入地優先、普惠性幼兒園優先的原則,妥善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入園問題,保障流動人口子女享有與當地適齡兒童同等的入園權利。(省教育廳負責)

(二十五)將農業轉移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學校布局,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使子女主要在流入地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子女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範圍,免除其學雜費。(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二十六)認真落實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後在陜參加升學考試方案的通知》(陜教考[2012]8號)要求,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二十七)完善覆蓋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農業轉移人口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全面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深入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人人技能工程”、“壹網兩工程”、“陽光工程”,大力開展新型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民工培訓。強化企業崗位技能培訓責任,落實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以進城新型農民為重點,進壹步完善各類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八)擴大農業轉移人口城鎮社會保障覆蓋面。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合理確定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鼓勵農業轉移人口盡快參加城鎮保險並按規定繼續繳費,實現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工傷、失業、生育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合理分擔的可持續籌資機制。理順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銜接,做好已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業轉移人口養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建立健全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保的銜接辦法,允許農業轉移人口自由選擇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確保其按照統籌地區政策自願選擇參保,並在當地享受醫保待遇。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壹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和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負責)。)

(二十九)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貧困人口供養等社會救助標準量化調整機制,制定全省相對統壹的社會救助標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規範救助範圍和流程,覆蓋所有遇到突發、臨時困難或其他特殊困難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省民政廳負責)

(三十)改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醫療衛生服務。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合理配置、規劃並不斷調整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布局,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將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三十壹)拓寬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面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進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平等享受保障性住房,讓租賃型保障性住房、購買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賃補貼惠及農業轉移人口。鼓勵城市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和常住人口需求,有效擴大保障性住房供應規模,優化供應結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三十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聯動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 *服務均等化的公共* * *財政體制,逐步理順權責關系,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市縣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質,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的支出責任,確保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進城落戶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務由接收地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上級財政在計算轉移支付時作為考慮因素。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第六,加強領導,統籌推進。

(三十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推進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國家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領導,周密安排,落實責任,認真抓好國家和我省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各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

(三十四)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努力在國家和我省確定的基本戶籍制度方針政策範圍內,統籌兼顧,穩步推進。(各相關部門負責)

(三十五)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和完善戶籍制度建設,嚴格戶籍管理,嚴肅法紀,堅決杜絕非法戶口,確保公民戶口登記的準確性、唯壹性和權威性,確保我省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省公安廳負責)

(三十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現有政策法規,對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不壹致的要進行修改完善,逐步剝離依附於戶籍性質的相關政策法規。(各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

(三十七)各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全面準確解讀中央和我省有關政策精神,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合理引導群眾預期。要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為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