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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在公務員條件下評定和授予警銜有哪些規定?

國務院批準實施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措施通知

由國務院發布。

頒布於19920910

實施日期:19920910

章節名稱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軍銜條例》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根據條例,國務院負責

公安部提出實施措施。公安部制定的人民警察評定授予警銜實施辦法

》,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壹件大事。

評定和授予警銜是壹項嚴肅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

醫院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做好人民警察隊伍建設。

思想教育和組織整頓,認真執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警銜執行。

制度的範圍,嚴格執行授予警察職稱的評定標準,嚴格審查批準程序。所有相關

單位不得隨意擴大獎勵範圍和降低獎勵標準。通過做好這項工作,我們應該促進

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將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

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進壹步發揮人民警察的作用,維護社會穩定和

公共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的主管部門。國務院指示公安部負責該條例。

組織實施,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向州。

醫院報告;認真做好評定授予警銜的日常工作,負責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

解釋;負責人民警察標誌的制作和管理;組織協調公安部門和相關部門。

門警銜的晉升、降級和取消的管理;負責警銜的匯總和統計;

處理相關交辦事項。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要與公安部密切配合。

* * *壹起做好。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適用本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國家

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教養管理部門授予和晉升的人民警察警銜數量

準授權參照《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特殊問題,由主管部門解決

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為加強對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協調小組,由國家組織實施。

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由王芳委員、羅幹秘書長負責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首次授予警察。

職稱工作基本完成後,要由公安部認真總結,上報國務院。

人民警察章名評定和警銜授予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軍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第壹部

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2年通過。

7月1日頒布實施。根據《條例》和國務院的指示,制定本實施辦法。

壹.評估授予警銜的範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於人民警察系統的在職警察。

檢查。任何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得實施。

警銜制度。

(壹)授予警銜的人員是:各級公安部門(包括設在鐵路的公安部門

道路、交通、民航、林業部門的公安機構)、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部門。

在矯正管理部門從事指揮決策、監督保障和業務工作的人民警察;所有/不同級別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專業技術單位、學院、報社、醫院

在醫院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

評定警銜範圍內的人員,由於某些情況,如職務未定,出

國內留學,病假兩年以上未復工,工作不稱職,違紀違法。

正在審查中,等等。,暫停評定和授予警銜。

用工人代替警察的,在辦理幹部錄用手續後,評定授予警察警銜。

(二)未評定授予警察警銜的人員為:1992年被批準退休或者退職的人員。

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民警察;不服從組織分配,拒不來。

人民警察;決定調離人民警察崗位的人員;企業單位人員;

不擔任事業單位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群眾學術組織成員;包工制

警察;所有工人和職員;其他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三)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在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分政企職能,予以明確。

待制度整頓理順後,再決定是否實行警銜制度。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們堅守崗位,忠於職守,繼續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工作。

工作。

二、首次評定授予警察職稱的標準

評定和授予警銜應當以人民警察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和現任服役時間為依據。

而整體考慮和綜合衡量是基於工作經歷和工作年限。

(壹)“德才表現”是指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質、思想覺悟和遵紀守法。

、聯系群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英勇獻身等表現和知識。

、專業化程度、實際工作能力、執法水平。

“現職”是指由主管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正式任命的崗位,不

指臨時任命或臨時委任代理人的職位。

“現任職務任職時間”是指現任職務已由其主管部門正式發出任職通知。

服務年限從。連續擔任同壹級別職務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工作時間的總和。

。工作十二個月就是壹年。

(二)在警察專業技術單位、大專院校、報社、醫院等機構從事專業。

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經從事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按照專業技術職務執行。

服務等級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察警銜。其中,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

民警低於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原則上按行政職務評定授予警銜。

授予的警銜也可根據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

鑒於目前國家機關尚未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公安部門和國家安全

在行政機關全部門、勞動教養管理部門和勞動教養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警察不論是否經過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都是先按行政職務等級授予警察。

標題。關於按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授予專業技術職稱的問題,另行研究確定。

(三)有關部門在執行授予警察職稱評定標準中有特殊問題,且主管

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安部研究協調,或報國務院批準。

處理。

(四)因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在警銜範圍內高度評價警銜的。

壹級警銜要從嚴控制,按審批權限另行報批。

三、首次評定警銜工作的步驟。

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首次對授予警銜工作進行了階段性評估。

分批進行。

第壹批:公安部機關(含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

國家安全部機關,司法部勞改局,勞改局,各省、自治區公安廳。

、國家安全局、勞改局、勞教局(處)機關,北京、天津、上海

以及各省、自治區和重慶、深圳、珠海、廈門以上部門的行政名單。

壹個人民警察。

第二批:全市上述部門和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的人民警察。

社會團體和醫院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教養管理部門。

在授予警銜範圍上,在第壹、二批人民警察中沒有安排。

司法警察評定警銜工作的步驟,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的規定。

第壹次評定和授予警銜工作要求在1993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四、首次評定授予警察職稱的組織實施

(壹)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認真審批警察編制和編制的基礎上。

以人民警察的職務和警銜為依據,明確具體的壹對警銜應當授予、延期授予和不授予。

大象。

(二)認真整頓人民警察紀律和法紀,堅決清理不合格人員。

成員。對不稱職的人民警察組織集中培訓;通過訓練的人可以被授予警銜,不是嗎

合格的人民警察隊伍。

(三)做好思想動員和宣傳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確實行警銜制度的宗旨。

和意義,理解《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內容,統壹思想認識,正確對待民警。

職稱評定與授予。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於律己,評上有獎。

在警察隊伍中起模範作用。

(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準確、全面地組織鑒定。副部長

人民警察由幹部主管部門進行考核;擔任省、地、縣三級警察局副局長

人民警察由上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按照管理層級低的原則進行考核;

其余人民警察由其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德和才。

和成就,主要是近幾年。

(五)負責組織考核的機關逐級填寫警銜評定獎勵審批表,幹部應

行政部門審核後,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發布授予警銜的命令。第壹次

授予警銜命令的時間統壹填寫為1992年9月1日。

凡擬評定為三級以上警銜的人員名單及其審批表,由公安部和

有關部門綜合研究、統壹平衡後,確定擬授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數。

和控制指標,提出授予二級警監以上警銜的名單方案,報國務院總理審核。

批量。

(六)首次授予總監、副總監、壹級警監、二級警監稱號的儀式。

,由國務院組織實施。公安部舉行了授予三級警監警銜和警督警銜的儀式

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警司、警官警銜授予儀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

市公安局(分局)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章名附件:授予人民警察警銜首次評定標準

壹、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按照下列標準授予警銜:

(1)部長級官員:可授予總專員。

(2)副部長級人員:可授予副總專員。

(三)官職:現任侍郎職務,德才兼備,可以授予。

敬壹級警察局長。

其他正廳級官員德才表現良好,任職三年,參加工作三年。

十年,或者現任職務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銜。

剩下的可以授予二級警長。

(四)副廳級人員:德才兼備,在現職滿六年,全面參加工作。

二十二年,還是現任三年,工作三十年,還是對現任不滿意。

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監警銜;

剩下的可以頒給三級警長。

(5)正處級軍官:現省會(自治區首府)和人口多、管治大的市。

安保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良好,任職滿三年,參加工作。

二十二年,或者現任職務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以授予三等功。

班級警察局長;剩下的可以授予壹級警督。

其他主任科級人員,德才兼備,服務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年。

滿十二年,或者現任職務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以授予三級警銜。

監督;

服役滿三年或者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服役不滿三年或者工作滿十八年的。

滿二十二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督;

剩下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督。

(6)副科級人員:德才兼備,在現任職務任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壹年。

二十二年,或者在現崗位工作不滿三年、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以評為壹級。

警督;

任職滿三年或者參加工作滿十六年,或者任職不滿三年或者參加工作的。

滿二十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督;

剩下的可以頒給三級警督。

(7)正科級軍官:現地級市下轄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

該局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良好,任職三年,參加工作二十二年。

,或者參加工作不滿三年、滿二十六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督;其余的

可以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官職,德才兼備,任職滿五年,工作滿三年。

滿十二年,或者現任職務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以授予警官職務。

負責人;

工齡滿兩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或者工齡不滿兩年,參加工作。

滿二十四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督;

任職滿兩年,工作滿十年,或者任職不滿兩年,工作滿。

滿十四年的,可以授予三級警督;

剩下的可以獎勵給壹級警司。

(8)副科級人員:德才兼備,服務滿兩年或參加工作。

二十六年,或者在現崗位工作不滿兩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以授予二等警銜。

負責人;

任職滿兩年或者參加工作滿十六年,或者任職不滿兩年或者參加工作不滿兩年的。

滿二十年的,可以授予三級警督;

任職滿兩年,工作滿八年,或者任職不滿兩年,工作滿壹年。

對於完成十二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司;

其余可以授予二級警司。

(9)辦事員(警察局長)崗位人員:德才兼備,工作30年以上。

、或現任縣(市)公安局股、處、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以授銜。

到三等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還是現任縣(市)公安局股、處、隊長的,要參加。

工作滿十四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司;

已經工作八年,還是現任縣(市)公安局股、處兼隊長,不具備。

符合授予壹級警司條件的,可以授予二級警司;

剩下的可以獎勵給三級警司。

(10)文員(警官):能力好,正直,工作20年。

,可以授予壹個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者,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銜;

剩下的可以授予二級警銜。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按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壹)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德才兼備,在專

在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同時任職滿八年,或者任職滿三年。

年,工作滿30年,或者工作不滿3年,工作滿35年。

,可以授予壹級警督;

已任職八年,或已任職三年,或已工作三十年,或已任職。

服役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銜;

剩下的可以頒給三級警長。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德才兼備,

在專業技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且任職滿五年和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

年,或者不足五年,參加工作滿38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監警銜;

任職滿五年或者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或者任職不滿五年或者參加工作不滿五年的。

工作滿三十八年者,可授予三級警督;

服役滿三年或者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服役不滿三年或者工作滿十八年的。

滿二十二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督;

剩下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督。

(3)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德才列表。

現在更好,如果妳在現在的崗位上幹了五年,工作了二十四年,或者在現在的崗位上幹了不到五年,

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督;

服役滿三年或者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服役不滿三年或者工作滿十八年的。

滿二十二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督;

任職滿兩年或者參加工作滿十二年,或者任職不滿兩年或者參加工作不滿兩年的。

滿十六年的,可以授予三級警督;

任職滿兩年或參加工作滿六年,或任職未滿兩年或參加工作未滿兩年。

完成十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司;

其余可以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科研實習生、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德。

只有表現好,現任職務滿三年,工作滿22年,或者現任職務不滿三年。

年,參加工作二十六年,可以授予三級警督;

任職滿兩年,工作滿十年,或者任職不滿兩年,工作滿。

對已滿十六周歲的,可以授予壹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司;

剩下的可以獎勵給三級警司。

(五)技師、化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德才兼備,任

任職滿兩年或者參加工作滿十二年,或者任職不滿兩年或者參加工作滿十年。

八年,可以授予壹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剩下的可以授予壹級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