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Thailand)
1. 泰國在中國的使領館:北京大使館,上海領事館,廣州領事館,昆明領事館。
2. 上海領事館接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地區的簽證申請;廣州領事館接受: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地區的簽證申請;昆明領事館接受:雲南、貴州、四川、湖南地區的簽證申請。其它地區的簽證申請,您可以致電或傳真至領事館進行咨詢。
北京領事館的地址:
北京市光華路40號 郵編:100600
電話:010-65321903
上海領事館的地址:
上海市中山東壹路7號3樓
電話:021-63233450-95
廣州領事館的地址:
廣州市白天鵝賓館
電話:020-81886968-3315
昆明領事館的地址:
昆明市北京路28號
電話:0871-316891
1. 泰國居留簽證申請
(1) 申請居留者資格
-----護照須有暫居留簽證(NON-IMMIGRANT VISA)。
-----曾獲得壹年之暫時居留準證,在申請前須連續居留不少於3年。
(2)接受申請日期
每年接受申請之時間並沒有固定性,因此法律須先經國務會議批準再由內政部規定接受入境居留之外國人人數,再正式頌接受申請,接受申請期間,均規定在該年之最後壹個工作天截止申請。
(3)申請地點
申請者可至移民局第壹科第壹指揮處(301室)接洽,地址:曼谷萱蒲巷,電話:287-3117或就近至各地移民局申請。
(4)申請時必須具備之證件,分成各種理由:
-----從事業務或工作。
-----從事於投資。
-----學術家或專業人員。
-----為照顧泰國籍之妻子或子女。
-----為獲得泰國籍丈夫或父親之監護。
-----為獲得已獲批準在泰國居留之丈夫、父親或兒子之監護或照顧而來泰國居留。
-----為退余後閑居生活。
詢問其他詳情或索取申請文件清單,請逕向第三條中所示之地址接洽 備註:外國人須親自前往申請,因申請時申請者須在職官面前蓋印手指紋及作口供。
2.在泰國投資不低於3百萬銖者之暫時居留申請
壹、申請者所具備之資格
1.1 護照須有暫時居留簽證(NON-IMMIGRANT VISA)惟不限制簽證之類別五號碼。
1.2 須有證明文件,證明自外國匯入泰國之資金不少過3百萬泰銖,由申請之外國人在外國源頭匯來,或申請者收到外國匯來之資金。
1.3 證明將不少過3百萬銖資金,在外國匯來之後移作投資之證件,無論是屬於壹個事由或數個事由合計均可。
(1) 須在國營銀行(泰京銀行,儲蓄銀行,農合銀行,叻達納信銀行,京華銀行,京都銀行,平民住宅銀行)作定期存款。
(2) 購買由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發行之公債券,須直接向各該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購買,或向獲得該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授權之代理商購買。
(3) 從業主購買大廈,公寓,依照業主向土地廳登記之價格購買。
(4) 移民局認為對國家有益之其他方式投資。
二、申請地點
屬於亞洲地區國籍之外國人,可至移民局第壹科第二指揮處第二組,電話:287-3905號申請。屬於歐洲地區國籍之外國人,可至移民局第壹科第二指揮處第二組,電話:285-5143申請,地址:曼谷沙谷縣萱蒲巷門牌507號。內地各府可就近至各地移民局呈文申請。
三、申請時必須具備證件及應繳納規費
3.1 延期居留申請表格(多摩7表)。
3.2 尺寸4x6公分半身相片壹張。
3.3 護照副本。
3.4 第1.2項與1.3項任何壹項證明文件。
3.5 呈文申請規費,每人5,000銖。
四、呈文申請之審查及完畢期限
4.1 第壹年申請,審查時間在15個工作天內完畢。
4.2 以後各年申請,審查時間在30個工作天內完畢。
五、申請批準條件
5.1 外國人須連續維持投資,如欲改變投資方式,須以書面先行申請,獲得當局批準後始可變更投資途徑,而且此項已獲批準之變更投資途徑須連續進行。
5.2 在獲得批準之後,須將第1.3項之證件向職官出示,日期為150天至180天。
3.年齡滿55歲以上外國人進入泰國暫居每次不逾壹年之臨時居留入境簽證申請(NON-IMMIGRANT VISA代號O-A)
申請NON-IMMIGRANT VISA代號O-A之入境簽證,有兩種方法可行,即在外國申請或在泰國境內申請。
壹、自外國申請之情況
1.1 外國人可至駐外國之泰國使領館申請簽證,應具備之證件如下:
(1) 申請簽證表格。
(2) 護照副本,或代替護照之證件,有效期1年6年月以上。
(3) 備有銀行存款折合泰幣不少於800,000銖或每月所得不低於每月65,000銖之證明文件,或有銀行存款及[(每月/收入)x12]合***不少於800,000銖。
1.2 外國使領館在接獲申請後,將寄送第壹項之證件交由移民局審查。
1.3 移民局審查後於7個工作天內通知外交部外國人事務與簽證局以通知有關之外國大使領館知照。
二、在泰國境內申請之情況
(1) 由醫院或療養院負責代為申請。
(2) 由移民局認可之機構或單位代為申請。
(3) 由外國人之父母,配偶或監護下子女家庭成員代為申請。
上述三種情況下之申請,須向曼谷萱蒲巷移民局辦事處第壹科第壹指揮處第三組(303室)電話:287-4948號呈表申請。
應具備之證件如下:
2.1 由醫院或療養院代為申請
(1) 醫院與療養院呈請簽證之書面呈函。
(2) 護照副本或代替護照文件,有效期不少過1年6個月以上。
(3) 銀行存款折合泰幣不少於800,000銖之證明文件,或每月獲得薪津不低於65,000銖之證明文件或有存款與[(每月/收入)x12]合***不少於800,000銖之證明文件。
2.2 移民局認可之機構單位代為申請,並呈送-如醫院或療養院代為申請所需之各項證件,如第2.1項所示。
2.3 外國人之父母,配偶及合法子女可代為申請。
(1) 呈送依照法律規定之農行成員證件,並須由官文作公證證明。
(2) 呈送-如醫院或療養院代為申請所需各項證件,如第2.1項所示。
備註:審查後將在7個工作天內通知審查結束。如經批準,將通知外交部,以通知該外國人將前往簽證之駐外使領館,轉告該外國人依照規定匯款,及出示匯款證件或出示將攜帶款項進入泰國之證件,以便獲得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