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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黃島供水水源工程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黃島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簡稱水源工程)的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源工程是指洋河、草溫河攔河閘至小珠山水庫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設施。

水源工程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第三條小珠山水庫是水源工程的調蓄水庫,其權屬不變,仍由膠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工程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統壹調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西海岸供水管理處(以下簡稱供水管理處)負責。第四條水源工程水量分配調度應當優先滿足黃島區居民生活需要和國家重點工程用水,統籌兼顧工農業用水。第五條水利工程征用的土地屬於工程管理範圍,由供水管理處會同膠南市、膠州市政府埋設土地界線並標繪存檔。

水源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地面附著物由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水工程保護區為供水管道兩側10米範圍內和河道堤防兩側50米範圍內。第六條在工程管理範圍和工程保護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壹)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各種項目;

(二)爆破、取土、采石、挖沙;

(三)炸魚、遊泳、洗衣服或者向水域排放汙水、傾倒廢渣及其廢棄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其他對水源工程和水質造成危害的行為。第七條經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工程管理範圍以外的壹定區域可以列為工程保護範圍。

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不變。第八條水源工程應建立和完善水文觀測點,做好水質監測。第九條水源工程的橡膠壩、閘、泵必須按照供水管理處的指令啟閉。第十條水源工程供電設施為專用供電線路。膠南供電公司負責供電設施的高壓線及變電站低壓套管以上(含)部分的管理;供水管理處負責低壓套管以下部位的管理。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線路上設立支線。第十壹條主要原材料、燃料、設備等。水源工程管理和維護所需資金由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實施。第十二條水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工程正常供水和設備維護的前提下,根據季節性供水的特點,按有關規定進行綜合管理。第十三條水工程實行計劃供水。

(壹)用水戶應在每年10前編制下壹年度用水計劃,報供水管理處。

(二)供水管理處應根據各單位用水計劃和水源條件,編制年度供水計劃。

(三)供水計劃中農業部分的供水調度由膠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及時通報供水管理處。第十四條農業供水水費由膠南市有關部門按照青島市《山東省水費征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收取。供水的其他水費和水資源費由供水管理處按照有關規定征收。

小珠山水庫作為水源工程的調蓄水庫,其蓄水費由供水管理處和小珠山水庫管理處按季度結算。第十五條水源工程供水,可以實行按年征收基本水費的辦法。

基本水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第十六條水庫移民的供水水費收入由供水管理處專戶儲存,主要用於扶持水庫移民發展生產。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