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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移民美國常見方式 美國的移民審核標準是什麽

 隨著國人的收入水平和需求增長,越來越多的人申請移民美國生活,大家常用的移民方式有哪些呢?美方又是如何審核的?的我和大家來詳細介紹。

  中國家庭移民美國的三種常見選擇

 壹般來說,目前還在中國的家庭有以下幾種常見的,以雇傭關系或投資為基礎的移民方式:

 ●直接投資移民(DirectEB-5)

 ●區域中心的投資移民(Regional-CenterEB-5)

 ●EB-1C:跨國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ExecutivesorManagers)

  1.直接投資移民

 投資人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到壹個新的商業企業,產生10個全職的工作機會。

 雖然直接投資移民也有直接的方式(投資者自己經營和管理)和間接的方式(投資者只是有限合夥公司的有限合夥人,自己不參加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大部分的直接投資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資金,希望自己參加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所以選擇直接移民方式的投資*多是自己經營和管理企業。

2.區域中心投資移民

 投資人把50萬或100萬美元投資到壹個移民局事先批準的區域中心裏,投資人不直接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所產生的10個工作機會可以是10個全職員工,也可以是10個間接的工作機會(通過經濟模型來計算)。壹般來說,現在市場上所有的EB-5項目都是在目標就業區的50萬美元的投資項目。

3.L-1Ato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國的公司擔任高管職位壹年以上,被派到美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繼續擔任高管職務,只要美國公司已經在美國經營業務壹年以上,即可以通過EB-1C辦綠卡。

 如果美國的公司是剛剛成立或者在美國經營生意還不到壹年,則只能先申請壹年的L-1A簽證,等美國公司經營了生意壹年以後再申請綠卡。

 EB-1C的非移民簽證是L-1A簽證。雖然L-1A簽證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國公司已經經營業務壹年以上。但實際上,移民局對EB-1C案件的審理比起L-1A來說要嚴格和苛刻許多。

與EB-5投資移民相比,EB-1C的優勢如下:

 ●申請人不需要證明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

 ●法律沒有規定投資的最低額度

 ●目前還沒有必要等移民配額

 ●所獲得的綠卡為永久綠卡

 ●不需要雇用固定數額的員工

與EB-5投資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點:

 ●不確定性:通過EB-1C申請綠卡,美國公司必須有良好的業績和足夠數量的雇員。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壹定要幾個雇員,但移民局經常以公司規模小,公司組織結構太簡單而拒絕小公司的EB-1C申請。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請結果很難預測。

 ●移民局的嚴格審查:移民局對於此類案件的審查非常嚴格,尤其是對於規模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請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證據,以證明公司的業績和發展狀況以及申請人作為管理人員的職權範疇。這種提供材料的過程非常繁瑣,也帶來很多的律師費用。

 ●移民局對於EB-1C的拒絕率很高:雖然移民局並沒有公布對EB-1C的批準率,但根據筆者的了解,移民局對於EB-1C案件的拒絕率遠遠高於EB-5案件。

 ●與大家的理解相反,通過EB-1C申請綠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萬美元。這並不是壹個省錢的拿綠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過EB-1C花的錢壹般不僅不少於50萬美元,而且非常費時間和精力。這不是壹條又省錢又省事的辦綠卡的途徑,而是壹條又花錢又費心又曲折的辦綠卡的途徑。

 在投資人對於企業的控制和管理上,與EB-5區域中心項目相比,EB-1C有以下明顯的不同之處。即EB-5區域中心的投資人只是有限合夥公司的有限合夥人,雖然對企業有著制定政策權,但並不參加企業的日常管理,這是與EB-1C的最主要的區別。

 在這壹點上,EB-1C和EB-5直接投資移民比較相像,即投資人自己控制資金和管理企業,盡管在某些情況下,EB-5直接投資移民也有點像EB-5區域中心的移民,投資人不直接參加日常管理。

資本和投資兩大關鍵概念定義

資本定義:

 投資移民中討論的資本(capital)並不意味著現金(cash),而是寬泛地指代投資人可以提供的創造商業價值的資本,其中不僅包含申請人持有的合法的現金、設備、庫存、現金等價物、投資人所有的抵押資產以及其他有形資本,甚至還包括申請人擁有的許諾在未來兩年內可以支付的資本。

 這些資產應該按照美國公平市場價值、按美金進行計算,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可以證明TA是這些資產的合法擁有者,而直接或間接獲得的非法資產將不能作為用於投資移民的資本計算在內,所以投資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來證實自己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取到所有的投資移民資本,移民局的書面文件指明這些證明包括:(以下內容無需提供全部,只要根據投資人資金來源實際情況酌情提供即可)

資金來源證明

 外國商業註冊記錄

 過去五年中在美國之外地區所持有的企業、個人退稅記錄

 過去十五年間在美國之外在任何國家、地區獲取的與投資人相關的民事、刑事法庭文件

投資定義:

 投資移民中的投資(Invest):投資意味著投資人提供資本來美國投資,不可以通過資金投資這個商業實體換回債券、債務以及其他各種保障性回報方式。移民局在各種指導文件中強調,投資移民是壹個有風險性的投資行為,投資人必須實際願意承擔投資風險投入所需資本。法律條文或移民局的指導意見裏不會對風險程度進行界定。

  什麽樣的資金來源可用於投資移民?

 在投資移民過程中,是否能夠證明投資資金來源和積累過程和資金轉移路徑的合法性都是最終是否能取得臨時綠卡的關鍵因素。移民局並未對資金來源種類進行限制,但不管申請人有多少種獲得投資移民資金的來源,每壹個來源必須都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性。

 合法的資金來源,顧名思義,任何通過貪汙或犯罪行為所獲得的、或無法證明正當來源的資金均不可用於投資移民所用。此外,沒有繳稅的收入,以及在美國在無合法工作許可的情況下取得的收入也不被認為是合法收入。

常見的資金來源渠道可包括:

 投資移民申請人自身的收入,例如工資酬勞、獎金等;

 投資移民申請人的投資收益,例如房地產買賣收益、股票交易收益、公司運營盈利分紅等;

 以資產抵押借貸獲得的貸款,例如通過抵押房產向銀行獲得的借貸資金,或企業主用股東權益做抵押從自己的公司借款;

 他人給予投資移民申請人的資金,例如遺產繼承、贈予等。

不常見的資金來源渠道可包括:

 彩票中獎;

 政府或第三方公司賠償

 訴訟中的賠償

 移民局做投資移民資料審查並不是要掘地三尺審查申請人祖孫三代,申請人只需集中精力合理證明用於投資移民的這筆資金是合法來源即可,無需提供所有個人資產的來源證明。

對資金數額的要求

 按照現行美國投資移民的相關規定,申請移民的投資人需要投入至少100萬美金在美國境內的新建、重組或擴張的商業項目上,並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其他具有合法工作身份且正在辦理移民的申請人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機會,全職員工需要每周至少工作35小時。

 在投資金額方面,唯壹的例外是投資在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地處符合標準目標就業區的投資移民項目投資金額可降低至50萬美金。

 移民局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在滿足特定情況下進行組合投資,只要總金額滿足投資要求,且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崗位即可。

 那麽怎樣才滿足組合投資要求呢?舉個例子,如果壹位投資移民申請人選擇的項目並非在目標就業區,那麽TA將拿出至少100萬美金的投資金額。100萬美金需投資在同壹商業實體後,可再將資金分別投入到這壹商業實體的下屬兩個商業項目中,但上述商業實體需全資擁有這兩個商業項目,並且滿足兩個項目累計直接創造10個全職就業崗位的要求。如果不是區域中心,只是簡單地投資在不隸屬於同壹公司的不同的商業項目上,即使投資累計達到要求金額、創造了足夠的就業崗位,依然不符合投資移民要求。

  目標就業區的考核標準

 上文已經提及,如果在符合標準的目標就業區投資,原本100萬美金的投資金額可降低至50萬美金,那麽目標就業區如何定義呢?

 以下滿足目標就業區的兩種情況,兩者取其壹即可:

 地處偏遠地區,在大都市統計區(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之外的地區或者人口少於2萬的城鎮;

 高失業率地區,即失業率至少高於美國平均水平150%的地區。(因為高失業率地區計算方式相對靈活,目前很多TEA滿足第二種情況)。

 之所以制定這樣的優惠政策,也是為了可以為這些地處偏遠的、高失業率地區帶來投資、新建商業項目、刺激地方經濟增長、創造就業,這也就意味著這個商業項目主要的運營範圍不能離開該目標就業區。如果該商業項目在多地運營,那麽投資移民申請人就必須證明在目標就業區運營的業務範圍是整個商業項目最重要的環節、和創造就業聯系最為緊密。

 目標就業區可按照地理、或行政區域進行劃分,證明以下其中壹點即可:

 證明該區域是在大都市統計區之外、或人口少於2萬的城鎮

 證明該區域失業率至少高於美國平均水平的150%

 由該地區州政府出具的書面文件,可證明該地區雖然地處大都市統計區之內但在它自己的範圍內具有高於美國平均失業水平的150%

 投資移民規定州級政府有權利根據地理、或行政區域劃分規定目標就業區,即使該區域並未滿足“大都市統計區之外、或人口少於2萬”,只要證明該區域已達高失業率標準即可。州政府在指定目標就業區之前,需正式通知移民局該州內的部門、委員會或相關機構可提供證明該地區的高失業率,並由相關機構致信移民局提供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