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綠卡,法律術語叫做“境內調整身份”(Adustment of Status),與轉換身份不同。前者是指非移民身份轉為永久居民身份,而後者是指從壹種非移民身份轉為另外壹種非移民身份,如從F-1轉為H-1。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要在境內調整身份,要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人在美國 申請人必須人在美國才能提出綠卡申請。雖然在申請時不必提出人在美國境內的證據,但應保存有關證據,如I-94表、護照與簽證的復印件以備移民局查證。
由於人在美國境內才能提出綠卡的申請,所以兩地分居的夫婦壹般無法同時提出申請。比如說,丈夫在美國工作,通過職業移民提出綠卡申請,而此時妻子仍在美國之外居住。妻子就無法與丈夫同時提出申請。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應在獲得綠卡之後,馬上提出所謂I-824申請,亦即請批準其綠卡的移民局有關部門通知美國海外領事館,準其妻子以綠卡身份與丈夫團聚。
如果丈夫向美國移民局的分區中心提出綠卡申請,該中心直接批準其綠卡,丈夫應馬上寄交I-824申請。如果該中心將其綠卡申請轉到當地移民局辦公室,丈夫應在面談時即提出I-824申請,這樣可以節省不少時間。
應註意的是,丈夫與妻子結婚在前,丈夫拿綠卡在後。在這種情況下,妻子申請綠卡並不需要按照所謂的排期長期等待。從法律程序上講,丈夫在拿到綠卡之後才結婚的話,提出的是所謂親屬移民第二優先的申請,這要等待漫長的排期,而結婚之後才拿到綠卡,提出的申請為夫妻團聚(Follow to Join),所以不必等待排期。
因此,在美國拿到綠卡後,如為自己的配偶申請綠卡,壹定不要提出I-130的親屬移民申請,而是I-824申請。 以上的規定也適用於人在海外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