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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雙女戶有何政策

《1》按照國辦發(2004)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這項制度的獎勵扶助對象是農村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或雙女戶中,年齡滿60周歲者,按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

(壹)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周歲。

(二)獎勵扶助對象基本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戶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戶)、沒有戶口的人員不予認定。

“農村居民戶口”系指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後,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

本人及配偶的戶口必須均為農業戶口或戶口登記地址為村民委員會。認定其為農業戶口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壹:有承包責任田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村稅費改革前按規定繳納各種農業相關稅費的。

屬於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征地而失地現仍居住在農村的居民應具備:國家未予以安排就業;歷史遺留的沒有領取土地補償金的對象。

凡喪偶的,均以本人現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農村居民戶口來界定,不論原配偶為何種戶口。

夫妻中有壹方為非農業戶口,雙方均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2.夫妻雙方均未生育的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3.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系指從1973年國家開始實行“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以來,沒有違反本省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的夫妻。

《2》參考:

新華網濟南5月22日專電(張明信)“俺的三項補貼都在這壹本存折上,這樣省事多了,太好了1山東省蒙陰縣雙山村農民盧善江拿出壹本存折,樂滋滋地說。

今年4月27日,山東拾齊魯惠農壹本(卡)通”制度試點在蒙陰縣率先啟動後,全縣20多萬農戶47萬農民只用壹張存折就可以方便地領取各項涉農補貼了。這種農民政策性補貼的管理和發放模式屬全國首創,不但創新了財政管理模式,也規範了政府行政行為,更重要的是極大地方便了廣大農民。

5月16日,在蒙陰縣雙山村農民盧善江家裏,筆者見到了印有“齊魯惠農壹本通”的農村信用社存折,上面***有老盧的三項涉農補貼,壹項項清晰明了。

65歲的盧善江是壹位身有殘疾的農民,兩個女兒都已出嫁,他和老伴靠種壹畝多地的小麥生活。根據國家政策,他享受每月1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50元的計劃生育雙女戶獎勵補助,每畝14.2元的柴油化肥補貼和每畝14元的小麥補貼。原來他領取這些補助,要拿著三本存折跑農村信用社,不但領取十分麻煩,連存放存折都讓他頭疼。現在,他只要用壹本存折就可以領到各項補助。

前幾年,蒙陰縣農民補貼資金壹直由各個部門單獨發放,涉及財政、銀行、民政、計劃生育、水利、林業、教育、衛生等12個部門,包括農業補貼、水利補貼、計生補貼、民政優撫補助、文教衛生補助等六大類27項,手續繁瑣,農民領取不便。

為規範涉農補貼資金管理,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方便農戶,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該縣決定在全縣範圍內對涉農補貼資金推行“齊魯惠農壹本(卡)通”發放制度,即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及有關業務部門采集的農戶基礎信息,將其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專用存折,由銀行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資金發放清冊,將涉農補貼資金直接打入“壹本通”銀行存折上。

為確保農戶利益,蒙陰縣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壹本通”軟件的要求,第壹步納入了13項,包括大中型庫區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傷殘民工補助、農村五保供養、糧食直補、計生獎勵扶助資金等,其余各項補助將逐步納入“壹本通”。

《3》山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辦法

發布時間:2004-7-22 閱讀次數: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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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準確地確認我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生委財政廳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壹、獎勵扶助對象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生育;

3、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和獎勵扶助金的發放以個人為單位。

試點縣計劃生育和財政部門依據上述基本條件和省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條件和人群範圍,報送省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二、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檢查、監督,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壹)本人申請。

申請人本人應當在達到60周歲的前壹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歲以上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由國家統壹制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壹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壹並交村民委員會。本年度新增的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但因故未納入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的,應納入下壹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依據當地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議,提出擬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時將討論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上簽註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於當年6月30日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同時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並於當年7月31日前上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布。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擬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查確認。經初步復核確認後,將獎勵扶助名冊印發至村民委員會,在各村張榜公布。同時將獎勵扶助名冊和舉報箱、舉報電話通過報紙、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於8月31日前將最終確認的名冊提交縣級財政部門和資金委托發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個人信息檔案。

(五)市和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於每年9月將本轄區下壹年度內新增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匯總後,上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市級匯總後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查。

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審查質量進行監督,並組織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社會中介機構,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取消資格,按照《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及時上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發布時間:2004-6-3 閱讀次數: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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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的有關規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年滿60周歲。

壹、關於"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壹)"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試點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從是否屬於農業戶口、現戶口登記地址是否在村委會;是否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界定。

(二)喪偶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二、關於"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應按以下條件掌握:

(壹)獎勵扶助對象範圍為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前,沒有違反本省(區、市)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以其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尚沒有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數量的,以其後所在省(區、市)第壹個規定生育數量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關於"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壹)曾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養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的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後,現存子女合計數為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後生育子女的現存數合並計算只有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五)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關於"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2004年的獎勵扶助對象應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0周歲的人員。

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