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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與律師制度的案例分析有哪些題材?能否告知壹下,把案例分析的格式告訴壹下唄,,,非常感謝,,

案例分析題

1.小王系某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準備派其到國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過了國家有關部門舉行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考試,其所在單位也為其爭取到了赴關公派留學的指標。小王與公司簽訂了《出國留學協議書》,其所在單位上報了相關申請材料。其後,小王接到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其必須將《出國留學協議書》辦理公證,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小王認為,辦理公證是公民個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手續麻煩,遂認為是有關部門故意刁難自己。問:根據《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分析有關部門的要求是否正確?

答:(1)有關部門的要求是正確的。(2)“自願公證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原則”是《公證暫行條例》規定的公證制度的基本原則。(3)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是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任何機關、組織無權幹涉。(4)但對於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事項,當事人必須辦理,該事項方為有效。(5)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規定,《出國留學協議》必須辦理公證手續,否則無效。

2.王公證員與江律師系夫妻關系,公民吳的財產繼承壹案委托江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同時向王公證員所在的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問:王公證員依法應否辦理該項公證事務?為什麽?

答:王公證員依法不應辦理該項公證事務,應自行回避。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4條的規定:公證員與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辦證,應當予以回避。在此案中,王與江是夫妻,江律師又是吳的代理人,因江與王的特殊關系使得王與吳之間產生了利害關系,可能會影響正確辦證,故王應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中寫道:其死後,願將其在B市的五間房屋的其中二間的產權轉讓給其女婿王某。A市公證處經審查核實後,依法制作並出具了公證書。問:A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是否有效?為什麽?

答:A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有效。根據《公證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提出。案例中,不動產(即二間房屋)雖然在B市,但李某申請辦理的是遺囑公證,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因此,A市公證處依法制作並出具的公證書有效。

4.案例:居住於A市的李某有壹子居住於8市,李某想在退休後能和兒子壹家生活在同壹城市,以便相互照顧。現李某看中了B市的壹套公開銷售的商品房,欲購買並打算對該房屋的買賣合同進行公證。問:(1)李某應向哪個城市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為辦理該公證手續?(3)李某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1)李某應向8市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我國《公證法》規定,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業務,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2)可以。我國《公證法》第26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本題中的公證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為辦理公證手續。(3)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房屋買賣合同等。

5.趙某出生於南京市,大學就讀於上海,大學畢業後在上海壹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現因辦理移民手續,需要提供出生公證。問:(1)趙某應向哪個城市的公證機構申請公證?(2)趙某應提供哪些證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接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證,或申請人住所地居委(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信。

6.某公證處辦公室設在某壹幢公寓樓內,甲某向該公證處申辦提存公證,提存標的物為現金100萬元,驗收完畢時,銀行馬上要下班關門,公證處的會計認為時間來不及,遂將此提存物放入保險櫃內。當夜,因住在樓內的其他房客不慎引發火災,導致提存物滅失。問:這100萬人民幣的損失應由誰來負責?

答:應有公證處來負責。依據《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2款規定:“提存期間,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提存受領人負擔,但因公證處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公證處負有賠償責任。”對於大額現金,公證處不得留存,而應存入銀行。公證處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李某是B公司總經理,在與C公司洽談壹筆貿易業務時,C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動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且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證明,而此時B公司實際已沒有流動資金,出現虧損。李某為做成這筆生意以便獲得價值百萬元的貨物後再轉手賺錢,遂找到其在A公證處任公證員的好朋友王某,王某在為李某出具公證書時,輕信了李某的介紹,未嚴格審查材料,就為其出具了法人資信公證,證明B公司流動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且公司經營狀況良好。C公司依據該公證書與B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發生了業務往來。但B公司收到貨物並轉賣變現後就被法院強制執行歸還了拖欠已久的銀行貸款,由於資不抵債,B公司破產,導致C公司的貨款無法收回。問:對於C公司的損失,A公證處是否有賠償責任?請說明理由。

答:有賠償責任。公證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公證員有過錯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有損害後果發生;公證員的過錯與利害關系人損害後果有必然聯系。

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將壹臺電腦轉讓給吳某,吳某支付4000元人民幣,雙方訂立了買賣合同並進行了公證。後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公證處根據雙方的申請,對其糾紛進行調解,經調解後,周某與吳某訂立了新的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吳某交付電腦,吳某交付價款3500元人民幣。公證處對新的買賣合同予以公證。其後吳某按約履行義務,而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吳某支付電腦,吳某持新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問:本案中吳某能否持新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理由是什麽?

答:吳某不能持新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經過公證調解後,周某與吳某訂立的新的買賣合同雖然屬於給付壹定物品的債權文書,但合同中並未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同時,公證調解不同於人民法院的調解,公證調解的結果不具有當然的強制執行效力。因此.吳某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另外,對於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人可以據此公證書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本案吳某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顯然是不正確的。

9.丁某出生於南京,大學畢業後在無錫工作了2年,戶口在無錫,後從無錫移居美國多年,目前欲在美國與他人結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證文件。問:(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國內親友代為辦理該公證?(2)丁某應該向哪裏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該公證?

答:(1)不可以。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11條的規定,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證明事項應當由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婚公證應由丁某自己辦理。(2)丁某應向無錫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該公證。

10.孫甲到公證處聲稱:“我和孫乙是同父異母的姐弟關系,我弟弟在10個月前死亡,並且喪事全是我料理的。他留有存款2萬元,請幫我辦理繼承權公證。”陪同孫甲壹起來的居委會幹部證實了該情況。經查,孫乙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孫乙3歲時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陳某(其父之妻)***同撫養並供其上學直至工作。其父於1986年死亡,陳某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孫乙生前未婚,也沒有其他親屬。問:如果妳是本案的公證員,如何辦理此項公證?

答:(1)根據《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2順序繼承人。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發生繼承。(2)雖然陳某不是孫乙的生母,但是她與孫父***同撫養孫乙直至參加工作,已經形成收養關系。(3)根據最高院解釋,在舊社會形成的壹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因此,陳某享有繼承權。應當成為第壹順序繼承人。(4)公證申請人孫甲,是第二順序繼承人,陳某健在,則不發生繼承;公證員應告知孫甲撤回公證申請,或拒絕為其公證;通知陳某申辦繼承權公證,繼承孫乙的遺產。

11.A省某市食品公司與8省某市金銀花制造廠簽訂買賣金銀花10噸的合同。次日,雙方到公證處申請對該合同予以公證。問:公證處辦理此項公證應重點審查哪些內容?

答:公證處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1)審查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2)審查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願、壹致;(3)審查買賣合同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完善等;(4)審查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履約能力,即合同中約定的H{賣方的貨源、買受方的付款資金是否已經落實。

12.張某於2002年4月出具借據向呂某借款15萬元用於經營活動,借款期限為3個月,雙方商定若張某不能按期歸還借款,需按借款額的20%向呂某支付違約金。2002年7月,臨近還款日前,呂某向張某詢問是否能按時歸還借款,張某遂提出是否能寬限幾天,呂某堅持拒絕,聲明必須按期歸還。還款到期日當天,呂某在得知張某已籌集了款項可歸還自己欠款的消息後,切斷所有聯系方式,意圖造成張某未按期還款的事實,從而達到讓張某依約承擔違約金的目的。問:張某為避免承擔違約金,可依法采取何種公證方式?該公證的效力如何?

答:(1)張某可向呂某住所地的公證機構申請提存公證。(2)提存公證的效力:從提存之H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引起債務清償的法律後果。

13.南京某罐頭加工廠與煙臺某幹鮮果品公司簽訂購買200箱紅富士蘋果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發生糾紛,則將糾紛提交某市仲裁委員會裁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南京某罐頭加工廠以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付貨款,為此產生糾紛。煙臺某幹鮮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來到律師事務所,要求該所律師錢某擔任代理人,代為提出仲裁申請。問:(1)錢律師是否可以接受委托?(2)錢律師如接受委托,應審查哪些內容?(3)錢律師在仲裁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1)可以。這是壹起合同糾紛,屬於律師業務範圍。應由律師事務所與煙臺某幹鮮果品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但應當盡量滿足當事人對律師的指明要求。(2)應審查委托人的資格、有無仲裁協議、仲裁請求事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仲裁時效等。(3)①調查取證,制作證據清單;②起草仲裁申請書;③考慮是否需要申請財產、證據保全;④幫助委托人確定仲裁員。

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搶劫罪而被公安機關逮捕,池某遂委托他的同學李某出面,委托××律師事務所的趙律師為池某擔任辯護人。趙律師在會見池某時,詢問其是否參加了涉嫌的搶劫行動,池某不承認自己有犯罪行為。趙律師又詢問了池某在被逮捕後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同時,池某也向趙律師咨詢了偵查人員王某是被害人的表哥,是否可以申請其回避;偵查人員訊問壹些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他是否有權拒絕回答等問題。臨走時,趙律師對池某說:“妳放心,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被告人的陳述,維護其合法權益,只要妳對我說的都是實話,我壹定能為妳成功辯護。”而且趙律師還告訴池某,自己的姐夫就在某檢察院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適當照顧壹下。問題:(1)池某是否可以委托其同學代為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趙律師在會見池某時向其詢問的內容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權向趙律師進行法律咨詢?其咨詢的內容是否合法?(4)趙律師是否可以根據被告人的陳述來維護其合法權益?(5)如何看待趙律師向池某宣傳自己的姐夫在檢察院工作的做法?

答:(1)可以。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並允許其作無罪辯解,同時可了解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3)有權;合法。律師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有關偵查人員的回避;對偵查人員提出的無關問題拒絕回答的法律咨詢。(4)趙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而非當事人的陳述,來維護其合法權益。(5)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範,律師不應向當事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及有關執法人員有親朋關系,也不能利用這種關系。

15.現年32歲的李某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未委托辯護人,於是便指定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某擔任李某的辯護人。李某也表示同意律師張某擔任其辯護人,並辦理了委托手續。問:(1)檢察機關是否有權指定辯護人?(2)作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辯護律師張某在起訴階段應做的工作有哪些?(3)需要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何種情形之下,才能為李某指定辯護人?

答:(1)檢察機關無權指定辯護人,律師接受指定擔任辯護律師只能發生在審判階段,只能由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進行指定。(2)應做的工作有:①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②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③調查取證;④提出辯護意見;⑤如果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做不起訴處理的,被不起訴人李某不服,可代理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3)需要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情況有三種:①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案中,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在審查案卷過程中發現李某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而人民檢察院出庭公訴時,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6.丁律師受聘擔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為期壹年,簽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A公司與B公司發生爭議,經丁律師再三調解未果。訴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師作為本方代理人參加訴訟,丁律師皆予拒絕。後A公司敗訴,認為是丁律師拒不代理此案,才導致該公司敗訴,沒有盡到法律顧問的職責,違反了《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丁律師退還法律顧問費,賠償敗訴的經濟損失。問:如果妳是丁律師,應如何應訴?

答:(1)丁律師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顧問聘用合同的壹方主體是律師事務所,而不是顧問律師;即使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2)丁律師拒絕擔任代理人,符合《律師法》第34條和司法部有關規章的規定,不應承擔法律責任。(3)法律和規章的效力高於合同的規定,不能以此確定違約。(4)A公司敗訴是其自身行為所致,後果由A公司自身承擔。

17.張某是某中級人民法院的前院長,2004年離任後,受聘於某律師事務所。2005年張某代理了錢某殺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錢某的辯護律師。為保障案件的勝算率,張某利用其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身份,私下會見了該案的主審法官林某,要求林某在審理該案時對其當事人給予額外照顧。林某口頭答應,但在審判過程中仍依法審判沒有偏私。試分析該案件。

答:(1)張某在離任兩年之內擔任犯罪嫌疑人錢某的刑事辯護律師,違反了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或者辯護人的義務。法官或檢察官在離開法院或檢察院後,作為執業律師,往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利用原來的工作和人事關系影響辦案,本案張某就屬於這種情形。(2)我國的訴訟法、仲裁法以及相關規則都規定,不允許有關司法人員和仲裁院私下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師會見,張某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利用其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身份,私下會見該案的主審法官林某,該行為違反了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義務。(3)我國法律規定,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時,對方當事人即可以此為理由申請該司法(仲裁)人員回避。因此,本案錢某殺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請本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案林某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審判沒有偏私不影響被害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18.在壹起經濟糾紛案件中,某律師擔任被告方的訴訟代理人。在閱卷時,當他看到對方擔保方的資產評估機構關於某機械設備的評估證明時,認為該價過低,對自己的委托人極為不利,趁無人註意之機,將該估價證明從卷宗上撕下毀棄。然後通過熟人關系找到有關部門對該機械設備重新進行估價,並依原證明紙樣樣式、規格重新制作了估價證明,趁再壹次去法院閱卷之機,將重新制作的估價證明貼於原處。後被某審判人員發現。該律師為掩蓋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該審判人員送去1000元,被該審判人拒絕。該律師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長說情,並送去名貴煙酒價值2000余元,同樣遭到拒絕,為逃避懲處,該律師與委托人解除了委托關系,並準備調離律師隊伍。問:(1)該律師的做法違反了《律師法》中的哪些規定?(2)按照《律師法》的規定,該律師應受到什麽處分?

答:(1)①《律師法》要求律師在辦案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妨礙或幹擾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該案中,該律師毀棄證據、偽造證據的做法違反了《律師法》。②《律師法》要求律師不得向審判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該案中,律師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賄,後又托人說情,並親自行賄,此做法違法反了《律師法》。(2)按照《律師法》第45條第壹款第(二)(三)項,對該律師應吊銷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