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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移民局對155簽證有什麽要求

澳洲移民RRV—155類別居民返回簽證。自2012年2月15日起,移民局對於申請155類別居民返回簽證[Resident Return (Subclass 155)]的申請人在做出壹些變更。凡是在申請前在5年之內在澳大利亞居住少於2年者,而且這些申請人能符合‘與澳大利亞有緊密聯系’的條款,移民局將只授予有效期僅為壹年的居民返回簽證。如果在申請前在5年之內在澳大利亞居住多於2年者,移民局將授予有效期為五年的居民返回簽證[Resident Return (Subclass 155)]。 這些變更於2012年2月15日起生效。

DIAC目前的政策是:對於155.212,申請人需滿足下列條件:

欲獲得5年的居民返回簽證,而且申請時身處澳大利亞 – 申請人必須證明在過去的5年內身處澳大利亞總***至少2年的時間,並且在這段期間內是永居身份或澳大利亞公民未持有臨時簽證或過橋簽證 – 請參照第8部分在澳大利亞合法居住 – 155.212(2)的條款;任何為澳大利亞公司工作並支付澳大利亞稅款,但由於工作性質要在海外居住的申請人也可申請其海外的居住時間被是作為其身處澳大利亞;或2、欲獲得1年居民返回簽證,申請人需證明與澳大利亞有緊密的實質性聯系 – 申請人應有實質的、經營的、文化上的、雇傭或個人家庭關系有利於澳大利亞,並且除非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申請人未離開澳大利亞未超過5年,(參照條款155.212(3)(a)和(b)對於境外的要求和155.212(3A)對於境內的申請人); 如果自從最近壹個永居簽證頒發後您離開澳大利亞超過5年,您必須對這段期間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如果您上次離開澳大利亞時不是澳洲永久居民或澳大利亞公民:您必須提供帶給澳大利亞商業、文化、雇傭或個人紐帶利益的證據, 並且您必須在申請前少於10年作為澳大利亞公民或澳大利亞永久居民,並且如果自從您上次作為澳大利亞公民或澳大利亞永久居民離開澳大利亞超過5年,您必須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或3、申請人作為澳大利亞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員 – 申請人必須是符合155.212(2), (3) or (3A)的家庭成員的條件。申請人也會被授予與其家庭成員同樣有效的居民返回簽證。請參照10.5家庭成員部分的條款。家庭成員通常包括配偶或父母及年幼兒童。比如,如果妻子的居民返回簽證被延期5年,丈夫也可以申請其居民返回簽證的日期與妻子的日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