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降低征收標準後,兩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劃分和使用範圍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法律依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特點,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