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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小微企業補助的條件

壹、條件

1、屬於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碩士、博士)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以及勞動模範、先進人物等。

2、具有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並經創業培訓,具備壹定的經營管理能力。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且在合夥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於50%。

二、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申領程序如下:

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壹次性創業補貼、壹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可於正常經營壹年後的次月起,按要求向《營業執照》登記註冊地同級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 申請時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小微企業壹次性創業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企業法人身份證;

(3)企業法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12個月);

(4)企業財務報表;

(5)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6)工資發放表(有招用人員的企業提供);

(7)《小微企業壹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

2、小微企業壹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企業財務報表;

(3)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4)招用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就業創業證》或《畢業證書》、《勞動合同》;

(5)工資發放表;

(6)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連續繳納4個月以上);

(7)《小微企業壹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申請表、申請小微企業壹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條 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第四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