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扶貧搬遷後田地收回嗎
扶貧搬遷後農民原有土地國家不是無償收回,而是折成其它方面的補償,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搬遷到城鄉結合的區域,分新房,安置工作、或者購買社保。如果搬遷其它區域的農村居民,再重新分地、分住房,或者安排崗位、購買相應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