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