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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問題壹:辦理房屋繼承公證需要準備哪些資料?程序如下:

(壹)所需材料:辦理房地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當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要提交代理資格證明;

3.繼承財產的產權證;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及相關親屬關系的證明;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b .立遺囑人應提交:

1,前款第1、2、3、4項規定應當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2.死者的遺囑;

3.有被執行人的,提交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件和材料真實、完整,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公證處受理、登記和辦理公證。

(二)、流程:

1.前往“註冊信息及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註冊及網上驗證手續;

2.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估價手續;

3.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4、到“私人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5、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

6、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案例:李老師的母親幾年前去世,在荔灣區周門街留下壹套房子給她的三個兄弟姐妹。李小姐的三個兄弟姐妹都擁有產權,經過協商,打算出售這套房子。房子賣了,房子的主人必須改名。財產繼承手續復雜繁瑣,讓李小姐無所適從。最後,通過委托中介公司,經過大約1個月的手續,李先生終於順利解決了房子的產權問題,同時房子也很快找到了買家。

原來,房產繼承的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程序。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房屋繼承登記。壹般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房屋的市場價值必須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物業價格評估,確定準確的物業市場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辦理公證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權人立的遺囑(如有),同時提交遺囑原件。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到房產測繪部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圖紙,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填寫不動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受理並出具回執。所有資料審核完畢後,發放變更後的所有人的房產證。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房屋權屬的事項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實地測繪後發現房屋有改建或違章搭建的,必須報規劃部門審批或處理決定。...& gt& gt

問題二:辦理繼承公證需要帶什麽材料?辦理法定繼承公證必須提交的材料如下: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等其他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等其他身份證明;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戶口註銷證明;4.財產所有權證明和財產清單;5.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果是第二法定繼承,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在公證處當面表示意思表示外,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

問題三:遺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公證必須是:①所有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二)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或者向住所地公證處提交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原件;③死者(妳父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銷戶單原件;(四)房地產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⑤遺產按全部遺產的2%收取;⑥親屬證明由死者(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組成,可由死者(妳父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也可由村(居)委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簽字蓋章(原件)

問題四: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填寫公證申請表;(2)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和身份證;(3)提供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證明。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4)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5)提供申辦延續權的親屬關系證明(可從網站下載並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鎮* * *加蓋審核意見章);(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申報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放棄公證;(7)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8)立遺囑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問題五:遺產如何公證,需要哪些手續?立遺囑確定繼承人就行了,必要的話公證壹下。

問題6: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辦理公證的流程1。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公證處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和材料:(1)應提交繼承合法公證書: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要提交代理資格證明;3.繼承財產的產權證;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5.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及相關親屬關系的證明;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2)提交遺囑繼承公證: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要提交代理資格證明;3.繼承財產的產權證;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5.死者的遺囑;5.有被執行人的,提交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經審查,上述證件和材料真實、完整,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公證處受理、登記和辦理公證。二、不動產繼承公證申請流程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申請書,提供相關材料。公證處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2.復習。公證機關(公證員)詢問當事人,查閱有關材料,進行其他相關調查,審查公證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2.專業評估公司對繼承的財產進行評估,以確定其確切價值;3.辦理公證手續,出具公證文書。公證機關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出具公證書;4.憑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等相關材料繳納契稅、印花稅;5.持相關材料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問題7:房產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和證件?1.訴訟時應提交被繼承人的房產證、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親屬等證明。2.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按房管部門規定辦理過戶的,須提交公證或法律文書方可辦理。房產繼承涉及的問題很多。建議妳描述清楚,電話聯系律師。

問題8:辦理已故父母財產繼承,需要帶哪些材料到公證處?壹是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否則房產部門壹般不會更名;2.申請房產繼承公證時,當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註銷卡、死亡註銷頁)。2.房產證和房屋價值評估表。3.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戶口和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範圍包括:死者父母、配偶、子女)。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證、註銷證等相關材料。5.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6.被繼承人夫妻先後死亡的,應當提供已故配偶未再婚的證明。(壹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7.證明。從哈爾濱市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育子女、收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信息,並在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蓋章。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壹般是員工登記表或員工簡歷)。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份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印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如果沒有人事檔案,可以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戶籍卡,包括被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由派出所證明。9.見證人1名(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要求:無親屬)。10.有遺囑公證書或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其他遺囑;11.公證處要求的其他材料。註:所有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聲明。第三,希望對妳有幫助。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繼續問。

問題9: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公民繼承死者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繼承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法定繼承,壹種是遺囑繼承。

壹、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財產地的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的代理人應當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介紹信,說明公證事項、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及相關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已死亡的法定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人民法院應提供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及子女的證明;

6.合法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向公證處聲明,在其他地方刊登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經當地公證處公證。

(2)遺囑繼承應當提交:

1,前款第1至5項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被執行人的,提供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辦理繼承權公證應註意以下事項:

1.遺產是公民死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1)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有價證券、以金融為表現形式的債權等。

2、被繼承人的遺產要明確,比如有沒有典當、抵押,有沒有* * *,遺產現在在哪裏,誰來保管,產權要無爭議。

3.合法繼承的子女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表示意思。

5.遺囑繼承權公證,需要事先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繼承有無變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合法繼承辦理:

(1)遺囑人放棄遺產;

(二)遺囑人的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三)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繼承;

(五)遺囑未處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立遺囑人未能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應當在處理遺產時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其余部分可以按照立遺囑人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應當在遺囑生效時根據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gt&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