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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小廣告發布行為,改善市容和生活環境,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小廣告發布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發布小廣告,是指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建築物和樹木上以張貼、噴塗、刻畫、懸掛、擺放、散發等方式發布圖片、文字、卡片等小廣告,不包括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門面招牌、建築物招牌和公益廣告。第四條小廣告管理實行統籌協調、屬地負責、突出重點、疏堵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小廣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小廣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和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小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查處違法小廣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小廣告進行立案查處,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財政部門負責清理小廣告,設立公共信息欄,保障相關監督管理經費。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衛生、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衛生等相關部門和電信企業應當建立小廣告管理聯動機制。

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和查處小廣告違法案件需要協助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電信企業,加強小廣告及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第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城市管理智能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收集和處理違法發布小廣告的能力。第十壹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小廣告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小廣告管理工作。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和業主自治管理小組負責清理違法小廣告,及時制止發布違法小廣告,並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清理違法小廣告等誌願活動。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清理違法小廣告。第十三條相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立公共信息專欄,依法免費向公眾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

(壹)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人員密集區域設置適當數量的公共信息欄。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公共區域設置合理的公共信息欄。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自治管理小組負責設置公共信息欄;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置。

(四)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公共信息欄的設置。

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在互聯網信息平臺開設專欄或者提供適當頁面發布便民信息。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範圍以外的區域張貼小廣告;不得在建築物、電線桿、燈箱、路標等設施和樹木上噴塗、刻畫、懸掛小廣告,不得在戶外公共場所放置、散發小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沒收小廣告,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組織他人從事前款禁止行為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