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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

法律解析:為規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停車秩序,保護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市房管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規定》,自2021至10年6月生效。增設停車管理單位的,應當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小區停車管理制度或者停車管理服務合同中關於停車管理的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停車費;制定停車管理人員的職責、緊急情況下搬遷車輛的處置方案、停車收費管理制度等。根據業主大會通過的方案,劃定非原規劃設計停車位,劃定的停車位應當符合消防等有關規定;機械停車設施必須配備具有特種設備操作證等相關職責的車輛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

第壹條關於停車位的使用、分配和轉讓。根據新修訂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內容予以修改。

第二條是關於固定停車位的設置。在原規劃設計停車位以外的區域設置停車位的,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和使用人。

第三條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停車管理單位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停車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不得與臨時管理規定、管理規約和小區停車管理制度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