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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管理犬只,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關、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養犬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財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衛生健康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養犬登記和年檢、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和電子標識的信息化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相關涉犬違法行為,管理接收流浪犬等犬只,會同農牧部門確定大型犬、烈性犬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農牧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防控、犬只屍體無害化處理,配合公安機關確定並公布大型犬、烈性犬名單,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涉犬相關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場所的犬只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街頭賣狗、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綠化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市場內犬類經營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無證售犬的查處。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城鄉居民的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和疫情監測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養犬管理經費的預算、分配和使用進行監督。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犬只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區服務站、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引導和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第四條養犬管理實行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管理制度。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石拐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

白雲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汗茂名安連河旗、固陽縣為壹般養犬管理區。

重點養犬管理區內的農村牧區,經相應的區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決定後,可以按照壹般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壹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密集的特殊區域,經相應的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或者向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物業服務企業舉報、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管理區域內居民投訴的犬只擾民糾紛進行調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員應當給予具體指導。第二章養犬登記管理第六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檢疫和狂犬病免疫制度。

在重點養犬管理區內,未經登記、年檢、檢疫和狂犬病免疫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養犬;壹般養犬管理區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檢疫或者狂犬病免疫的犬只。

從外地帶入本市的犬只,必須具有動物檢疫證明和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證明。第七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單戶居住。

重點犬類管理區域內不得飼養大型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和烈性犬。第八條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已取得檢疫證明的除外),並到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免疫,取得檢疫證明和狂犬病免疫證明後,方可依照本條例辦理養犬登記。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檢疫和狂犬病免疫證明。第九條農牧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置犬只檢疫點,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犬只檢疫和狂犬病免疫點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