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開發商的物業服務公司與建設單位是同壹集團下的子公司。在國內,這類公司承接的物業服務項目主要位於自己開發商開發的項目中;(目前國內這類大公司,如萬科、萬達、SOHO中國等。,都是自己的開發商,自己的物業)。
市場化物業服務企業(小區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沒有自己的開發商提供物業項目,只能自己招投標;
第三:開發商和物業是同壹家公司。壹個好處是有壹些糾紛等事情,可以自己內部協調,這樣業主就不會找開發商找物業了;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是同壹家公司,這有壹定的優勢。當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糾紛時,物業公司不會站在開發商的立場上與業主和稀泥,而可能會站在業主的立場上與開發商解決問題。
第四:總結:其實從法律的角度和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上,兩個公司沒有區別;我只分析了開發商、物業服務公司和業主之間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壹樣的時候,會略有不同。但如果這種模式運營的好,優勢大,就會互相扯皮,車主倒黴。
但是獨立的物業管理公司很清楚業主應該找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