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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利益受到侵害誰來維護?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住宅小區越來越多,住宅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凸顯出來。壹些有條件的住宅小區相繼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有的還在搭建“管家”和業主之間的良好溝通橋梁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物主

在日常生活中,業主面臨著困惑和不理解。怎麽解決?壹般情況下,他們會向業主委員會尋求幫助。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橋梁,在住宅區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對於莫名其妙交的費用,物業要向業主說明收取費用的具體用途,不要總讓業主交了錢還糊裏糊塗。每個人搬進新房都想過上舒適的生活,產權人當然不想天天責怪他們。每個人都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業主要積極繳納自己該繳納的錢,不要拿自己不該繳納的錢來忽悠業主。

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我們每個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如今,在我們的社區裏,仍然有人們亂丟的瓜果、果皮、果殼、紙屑、飲料瓶等等,這些都與我們這個美麗的城市很不相稱。小區就是我家,清潔靠大家。希望業主能自覺保護小區環境,讓居住環境更加舒適。

很多城市小區停車難,這個“難”短期內可能不會輕易解決。舊小區改造和新建小區停車費改革都是壹個漸進的過程。在當前情況下,加強公德意識和互諒互讓是解決這壹矛盾的重要途徑。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該對業主在家的人身財產安全進行賠償?這個問題不能簡單的“壹刀切”。目前法律界人士壹致認為,物業部門的責任是過錯責任制。有過錯的(如擅自離崗),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部門收了保安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必須限定在壹定範圍內,也就是要以是否有過錯為依據。如果事發時物業部門未盡到應有的義務,應根據其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物業管理部門已經盡到了應有的義務,即存在“無法預防”的情形,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責任,這方面的舉證責任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但現實中,我們的社區存在著業主委員會嚴重缺位、基礎不穩等問題。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欽州部分小區原本計劃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由於條件不成熟,比如資金不足,這個組織壹直沒有成立。那麽,如何解決我們面臨的困難,盡快建立成熟的環境,成立業主委員會呢?

對此,有關專家建議,政府可以通過合理引導、理順管理體制來解決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和執委、委員的報酬,從業主收入中提取部分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和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比如有的城市,小區業主委員會從房屋維修基金中拿出壹部分利息,作為業委會的運行經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4-16。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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