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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氣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和安全,規範燃氣市場秩序,根據《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燃氣的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以及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和維修。第三條燃氣的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便捷、節能高效、保障供應的原則。第四條市住建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燃氣管理工作。

區住建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並接受市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相關的燃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條例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第五條深圳市燃氣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燃氣行業發展規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深圳市燃氣建設專項規劃。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建設專項規劃。第七條燃氣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範。

加油站的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安全、環保、節能的要求和燃氣行業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燃氣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燃氣設施和器具的技術規範,並送市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

市主管部門可以發布限制和禁止的燃氣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第九條建設項目紅線範圍內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第十條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註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地上燃氣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低於十五年,地下鋼質和聚乙烯燃氣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別不低於二十年和五十年。第十壹條新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和設施。

鼓勵未配套建設管道供氣設施的已建成住宅區進行管道供氣改造。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燃氣管道未覆蓋的地區,可采用瓶組供氣;市政燃氣管道覆蓋區域後,應當停止瓶組供氣。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驗收並備案。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檔案,並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移交。第十三條管道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管道燃氣企業移交管道及設施、工程竣工資料。無正當理由,管道燃氣企業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驗收。

移交完成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管線和設施的維護管理;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理或更新。第十四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供氣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燃氣管道與市政燃氣管道的連接。第十五條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氣設施的連接、搶險、維修等工作,應當由管道燃氣企業自行承擔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第十六條管道燃氣工程保修期不少於兩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由原施工企業負責處理。第十七條用戶* * *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日常維護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相關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承擔;用戶* * *用氣管道及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用戶自用的燃氣管道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管道燃氣企業維修用戶使用的燃氣管道和設施時,物業管理單位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維修、更新、改造燃氣計量表時,應當告知管道燃氣企業進行計量登記。

用戶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維護、更新和改造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