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由市交通、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公安機關消防管理等行政部門管理。不同的停車場由不同的部門管理。普通地下停車場和小區單元停車場由物業公司管理。公共停車場由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公安機關消防管理等行政部門管理。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公安機關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國家和省城市停車設施規劃指南,組織編制城市停車設施規劃。
城市停車設施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的總體發展戰略、停車場供應體系和引導政策、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布局和規模、建設順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可以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行為人,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