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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休假通知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壹條,選聘、解聘或者不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事實服務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物業公司的選聘和解聘必須經過業主(半數以上業主,居住面積超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委會無權直接解聘物業公司。但這壹規定只適用於合同期內物業管理委員會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也就是說,在“雙半”業主同意聘用後,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權在合同期內單方解除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如果要解聘,必須得到“雙半”業主的同意。如果物業公司合同到期,業委會仍然無權直接決定是否繼續聘用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要想繼續在小區服務,還是需要“雙半”業主的同意。總之,無論是否在合同期內,業委會都無權決定小區物業公司的聘用和解聘。物業公司的聘用和解聘由“雙半”業主決定,“雙半”業主的意見是決定物業公司去留的關鍵。在這起糾紛中,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已經到期。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執行原合同對合同期限的規定,退出小區。否則業委會可以向房管部門投訴。當然,如果小區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繼續聘請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還是可以繼續服務的。但小區的業委會無權直接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也無權直接聘請新的物業公司。

法律依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業主共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 * *部分。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模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不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事實服務;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更新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申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割或者合並;

(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對第(五)、(六)項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對第(七)項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原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以及擬分割或者合並的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