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費標準
相關規定中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收費標準,由當地制定,物業需要在合同中註明收費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2.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3、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能向物業買受人移交的,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支付,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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