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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物業費後電動車的損失誰負責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條規定直接確定了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屬於法定義務。如果物業公司的公約也明確承諾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那就是合同義務。《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即使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業公司是否賠償,最重要的壹點是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落實了物業管理公司該做的事情。如果合同中物業公司承諾的服務沒有做到,或者做到的沒有達到標準,屬於物業公司違約,物業公司應該進行賠償。物業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服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是否對業主被盜負責不能壹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最重要的是看物業有沒有過錯,有沒有負責看管和檢查。

動車損失壹般不予財產賠償;可以報案,公安按刑事案件處理;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只負責消防、保潔和秩序維護。物業不收取業主物業費和車輛保管費,讓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地下停車場,也是為了維護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車輛管理只是物業服務的壹部分。即使在這個問題上存在違約,也只能適當扣除物業費,而達不到合同法規定的索賠程度。《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民法通則》第942條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