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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案例分析2016

壹、法律解決路徑

房子漏水,解決方法是:查找分析漏水原因——確定法律關系——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責任,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適用法律,找到正確的解決方法。

二、房屋滲漏的常見原因

1,開發商建房時質量問題導致;

2.樓上住戶因房屋裝修、管道改造、用水不當等原因,對樓下住戶造成了侵害;

3.裝修時樓下住戶屋頂損壞造成滲漏;

4、房子使用時間長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漏水。

不同的泄密原因導致不同的法律關系,從而影響準據法的選擇和訴訟路徑。如果法律關系認定錯誤,就會導致案由的確立和法律適用的錯誤,判決也就差之千裏。

第三,不同的泄密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

鑒於以上常見的泄密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漏損,形成商品房質量糾紛的法律關系。

2.樓上住戶裝修房屋、改造管道、用水不當造成的漏水,形成了財產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樓下住戶裝修造成屋頂損壞導致漏水,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房屋長期使用導致防水材料自然老化導致滲漏,也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 * *設施設備造成滲漏且已過保存期的,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四、不同的漏損原因適用不同的法律。

1,商品房質量糾紛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五年。”

適用這壹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確定開發商建的房子確實有質量問題。如果漏損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開發商還將依據《民法通則》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如果漏水是受害人及其相鄰方造成的,即使在五年保修期內,開發商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不僅是開發商所建房屋質量問題造成的,而且是由於滲漏受害人及其相鄰當事人裝修不當造成的,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2.房屋裝修、管道改造、樓上住戶用水不當造成漏水適用的法律。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該法適用於裝修時樓下住戶屋頂損壞造成的滲漏,以及房屋長期使用導致防水材料自然老化造成的滲漏。

樓下住戶裝修時造成樓頂損壞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而由於房屋長期使用,防水材料自然老化,相鄰當事人沒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只是為了尋找解決辦法,應當根據認定的泄密原因來確定責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要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相鄰關系的規定,住宅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系可以概括如下:

(1)壹方應為另壹方提供便利。

(2)相鄰方應當為對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3)相鄰關系中責任的承擔,按照物權侵權原則和《民法通則》中的侵權規定處理。如果相鄰人沒有主觀過錯,沒有客觀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仍然不能構成物權上的侵權,也不可能因為相鄰關系的存在而使相鄰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系,需要承擔責任,這是壹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為有相鄰關系,需要提供便利,這是符合情理和法理的正確認識。

(五)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互相幫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以損人利己的方式損害公共利益。

4.* * *該法律適用於設施和設備造成泄漏且保存期已過的情況。

* * *除人為破壞外,水管的維修應由破壞者負責。開發商保修期滿後,應有專項維修資金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商品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單個房屋內的業主或者單個房屋內的業主與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壹般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 *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 *用的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以及* * *用房內使用的設施設備。

《辦法》沒有明確下水管道和落水管是* * *設施。那麽,下水管道和落水管是* *設施嗎?第壹,從法律上看,新辦法不僅使用了“壹般包括”的字眼,而且明確了“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屬於* * *設施,由此可見,該辦法並未采取窮盡的方法,不存在其他無法認定的情形。第二,上下貫通的排水管和進水管雖然穿過了業主的房間,但權利屬於該樓壹側單元的業主,性質屬於* * *的設施。如果否認它具有* * * *的性質,那麽就要承認所有者對它擁有物權。物權的特征是對世界的權利,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權和專有權。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明確,上下貫通的排水管和進水管不允許隨意維修和拆除。由此可見,業主無法行使其支配性和排他性權利。第三,據說上述管道是* * *的設施,從室外落水管也可以確認。室外落水管也不在新辦法之內,但毫無疑問是* * *的設施,否則室外落水管壹旦損壞,沒人來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住宅建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壹)住宅建築或者商業建築、非住宅建築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3)售後公房和商品住宅或非住宅,其* * *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相關物業。其中,應當由售後公房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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